國務院也於2003年頒布了《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件》,國家文物局也於2011年1月27日頒布《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各省市也先後頒布相關法規,但是,現行關於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中缺乏對文物復制、仿制概念的準確界定,對於具體的違法行為界定不明確,對於違法進行復制、仿制文物的行為未根據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處理罰則,亟待完善。
相關法律中對文物“復制”和“仿制”的定義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對文物的“復制”和“仿制”均沒有定義。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對文物的“復制”和“仿制”也沒有定義。
《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3中將文物復制定義為:是指依照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藝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動;仿制沒有定義。而在本辦法第二條中又規定:“館藏文物的仿制,不適用本辦法。”
“復制”、“仿制”的概念及內涵
“百度詞條”對“復制”和“仿制”的釋義
復制(基本解釋):著作權法術語,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掃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復制(詳細解釋):以美術品原作為依據,進行科學的復原制作。它是壹項綜合性的科學技術工作。復制目的是:①保護那些具有高度藝術價值或歷史價值、經常利用又易損壞的真跡珍品,用足以亂真的復制品代替真跡展出或使用,使真跡得到妥善保藏。②萬壹原作損毀,復制品也可成為足資參考的珍貴資料。復制的原則必須忠於原作,不同於仿制和造假。仿制主要是模仿原作的藝術風貌和表現技法,不拘泥於筆筆如真,在尺幅、材料、形制等方面也無嚴格要求;造假則可以脫離原作,隨意更改,甚至完全憑空捏造。復制則壹定要以原物為依據,不能主觀臆造。其形制、尺寸、內容、線條、紋飾、色彩、風格、特征,甚至殘損汙痕,都要忠於原件,不得隨意增減變動;材料和工藝也要盡量與原件相同,若選擇代用材料,需保證質感相同,采取新的制作技術,應確保質量和真實感;為避免真假混雜,復制品制成後,應註明復制品標誌;高水平的復制品,還應傳達出原作神韻。
仿制2(基本解釋):模仿制作。
仿制(詳細解釋):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蜀產》:“近督撫監司稍募工仿制,殊不能佳。”
經查閱大量資料,未找到關於文物仿制的相關法律法規。而我國對於文物仿制品的管理法規基本處於空白狀態。” 因為復仿制文物所涉及的情況復雜,諸如,“復制”和“仿制”的界定?有些是博物館為了科研或展覽需要復仿制,而有些則是民間商業經營需要復仿制,在法律中沒有區別對待。
因為“復制”和“仿制”概念在相關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界定,但在相關法律中卻對文物復制行為做了限制,《實施條例》○5第三十二條明文規定:“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壹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另外,從事文物復制工作還需要具備相關資質、設備、技術人員。”《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第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或管理機構與從事文物復制、拓印的單位簽訂的文物復制、拓印合同草案,應當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稱和地址,
復制品或拓片的種類、數量、質量,復制或拓印的時間、地點及方法,文物安全責任,文物資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復制品或拓片的交付,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也就是說如果將文物復仿制行為被認定為“復制”的話,那麽將要按照法律履行嚴格的審批手段,並提供相當的硬件條件,同時需要獲得文物收藏單位或管理機構的許可,提供復雜的審批文件和資料。壹般情況下,壹個小企業或壹個私人作坊是很難完成的。但之所以現今文物復仿制品泛濫,在實踐中很多人都在用“仿制”來規避法律的空白。
那麽如何來界定“復制”和“仿制”呢?本人向本市文物局政策法規處、自治區文物局政策法規處打電話咨詢,得到的回復是“仿制”應該也屬於“復制”,是壹回事。可當我舉例後,比如說寧夏最著名的賀蘭山巖畫太陽神圖案,找來壹塊賀蘭石,根據資料上提供的照片和數據,按照原物1:1再刻壹副,如果未經審批我是否違法呢?回復說,如果我不用商業目的就不用審批,也不違法。當我再問及可是法律中沒有說用於商業目的復制就是違法呀?對方以沒有遇到過具體案例搪塞過去。帶著疑問,我又向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電話咨詢,得到是回復是:“復制和仿制的區別是根據復(仿)制品的復制精度來區別的,能夠以假亂真的就是復制,壹眼能辨出真假的就是仿制。”連國家最高的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解釋確實讓人難以信服。根據《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中“文物復制”的定義:“是指依照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藝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動。”這裏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壹,是復制品準確地復制了原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這是外在的可以用肉眼即刻觀察到的形式。第二,基本采用原技藝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動。這壹點是肉眼無法在復制成品中看到的,但卻是文物復制品壹個十分重要的特質——它要求復制品基本采用原來的技藝方法以及工藝流程。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如果采用古人所不曾運用的技藝與流程,如采用現代影像技術及數碼技術而形成的作品,即使在外形上與原文物壹致(事實上只能盡量的接近原物而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和原物完全壹樣),也不能算做是文物復制品,而只能算是文物仿制品。這樣的推論是否可以成立,我們可以再反向論證:現在科技如此發達,在文物復(仿)制的手段上借助科技手段可以更大程度的保證與原物的壹致性,可以大大提高復制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再者古人所用技藝方法和工藝流程很多已經失傳,如何來評判是否采用了原技藝方法和工藝流程也將成為我們執法的障礙,同時執法尺度也不容易控制,只能通過執法人員的主觀判斷而沒有法律依據,也有違法律的嚴肅性。
在具體是實踐中文物的復制和仿制又是如何界定的呢?能否從復(仿)制品的價值來判斷呢?顯然是不能的,例如壹件嚴謹卓著的文物仿制品(如張大千仿石濤畫作),有可能比壹件粗糙的文物復制品(如很多兵馬俑復制品)要有價值得多。 我們在復(仿)制壹件文物的時候,是否可以將文物復(仿)制品的尺寸按原件尺寸進行比例放大或縮小?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也算做復制的話,那麽各作為旅遊景點開放的文物單位所出售的標誌性文物的旅遊紀念品是否也要納入審批和監管呢?經過咨詢相關業內人士,我國文物復(仿)制行業現存在壹定問題,除博物館和用於科研的文物復制依法履行審批外,壹般經營性生產企業或作坊在復(仿)制文物的時候隨意性較大,很少有主動履行審批手續的,在復(仿)制過程中因為技術水平的高低就會出現以假亂真的高精仿和粗制濫造的復(仿)制。因為缺乏執法依據,文物管理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最多也只是查處,在查處的時候生產企業或作坊都會以“仿制”來規避執法。因為文物復(仿)制是壹項專業度較高的工作,行政機關也無法判斷是屬於“復制”還是“仿制”,給執法造成壹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