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範為進壹步規範我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發放工作程序,實現保障申報審核程序化、審批流程公開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化、檔案管理規範化、保障資金發放社會化的工作目標, 根據國務院《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規範。 壹、以非農業戶口居民身份申請城鎮常住戶口的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117.00元標準的,有權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申請低保的居民應當以戶主的名義向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1)申請。申請書的標題應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姓名、年齡、勞動能力、身體狀況、職業、月收入和收入渠道,申請低保的理由。申請必須真實反映家庭情況。所有申請均應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壹式兩份,並使用正式信箋紙,否則社區居委會不予受理。(2)向社區居委會申請低保時,申請人應根據家庭成員的不同情況,如實向社區居委會提供相應材料,主要包括:1、戶口簿、身份證;2.工作證;3.退休證明;4.結婚證;5離婚證(判決書);6.殘疾證;7.學生證(學生證復印件須加蓋學校公章或附錄取通知書);8.就業狀況證明;9.收入狀況證明;10,工作能力證明;11,養老保險證明;12,失業保險證明;13,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14,企業改制買斷壹次性補助金額及使用證明;15,患病患者需提供醫院出具的患病證明;16.符合就業條件但未就業的,須先向勞動就業部門登記,並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17.發放工資證明時,領薪申請人必須提供正規工資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勞動部門公章,並有勞動部門負責人簽字。誰簽字就表明“此工資表真實有效,我對出具的工資證明負責”。為保證單位證明的真實性,申請單位在出具證明時必須真實反映申請人的收入情況。單位證書必須由簽發人和簽字人簽字,並承諾“我對我簽發的證書負責”並加蓋單位公章,否則單位證書視為無效。(3)填寫《房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申請人必須如實逐項填寫申請表內容,並承諾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2.社區居委會初審申請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請材料後,社區居委會應及時受理,並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壹)審核材料。社區居委會收到低保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在2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審查復印件時,必須審查原件。當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時,應在復印件上寫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考試材料由本人負責”的字樣,並簽署考官姓名、考試時間和單位公章。材料審核時發現材料不真實、不完整的,將申請表中相關欄目不清晰、不完整的全部退回,並在2日內發出退回通知告知申請人。⑵家庭調查。社區居委會應當將申請表填寫清楚,對其他材料齊全的申請低保家庭填寫受理通知書,並在7日內完成對其家庭狀況的入戶調查。住戶調查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進行。入戶調查時,要如實、全面地填寫《入戶調查表》。問卷除填寫家庭情況外,還應包括調查人員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的評價意見以及調查人員負責調查的內容。然後調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字,簽署調查時間並加蓋單位公章。如入戶調查與本人申請不符,將全部材料退回本人並說明理由。(3)社區居委會評價。入戶調查結束後,社區居委會將召開低保評議小組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集體評價,並對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做出結論。為規範低保評審工作,社區居委會應建立以下制度,並按規定程序完成初審。1,建立低保強制監督員制度。社區居委會從社區居委會每個居住區的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低保義務監督員”。監督員由各居住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經社區居委會審核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最低生活保障局審批,並頒發聘書。他們是公開聘用的,任期壹年,可以重新聘用。三、鄉(場)審核鄉(場)人民政府收到社區居委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後,10天內完成審核報告。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應當在3日內退回申請人。四。縣低保局審批(壹)縣低保局收到鄉鎮(場)上報的信息後進行入戶檢查,經核實符合要求的,提交審批小組集體審批,並將批準的低保對象名單通知鄉鎮(場),鄉鎮(場)通知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 並由社區居委會於7日進行公示,在張貼公示期滿後2日內將情況上報鄉鎮(場)。 對經審批不符合低保要求的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準通知書》,通知鄉鎮(場),鄉鎮(場)將在5日內將材料退回申請人。(二)縣最低生活保障局在社區居委會公示後,對群眾無異議的家庭,及時通知鄉鎮(場),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群眾有異議的,組織人員對其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準通知書》。(三)縣最低生活保障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批準享受保障待遇。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2、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城鎮居民(簡稱“三無”對象),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核定享受。“三無”對象和具備享受臨時救助基金資格的對象,可發放不低於保障標準30%的臨時救助基金。2、對於有壹定收入的城鎮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在核定補助金額時,根據低保對象的不同年齡和條件,簽訂半年至壹年的脫保時間。(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或停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接受低保檢查員入戶調查的;2、連續三個月未領取保障金或代發低保金的家庭成員;3.連續兩次未續保登記或者兩次未參加義務勞動的;4、家庭近期購買了冰箱、空調、數碼相機、電腦、金銀飾品、古玩字畫、照相機等高檔非生活用品;5.家庭擁有並使用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6.家庭成員有移動通訊工具,正在使用;7.家庭有高價值收藏或有價證券投資;8、家庭擁有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禮品、禮金支出;9、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累計超過1000元;10,三年內購買商品房、自住房、高標準裝修住房或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11,壹年內家庭在當地連續居住不滿六個月或間斷居住八個月;12,家裏養高級寵物;13,經常在商業餐飲、娛樂場所消費;14,家中裝有電話,每月電話費超過低保標準15%;15,因吸毒、賭博、嫖娼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16.安排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出國留學或就讀私立高收費學校;17,外地來本地讀書的學生和農民工;18,家庭實際日常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水平;19,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在1年內拒絕介紹就業2次以上(含2次)的;20.人戶分離兩年以上,當事人因自身原因不願意將戶口遷移到現居住地的;21,家屬買斷工齡後,扣除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後有盈余;22、家庭成員自願放棄合法收入或法定贍養、撫養義務,被贍養人有能力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未能履行,致使生活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3、家庭成員外出打工收入難以核實的;24、威脅、恐嚇、辱罵低保管理人員或故意無理取鬧,幹擾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正常工作的;25、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有能力繳納罰款的;26、家庭聘請保姆、幫工或出租房屋的;27、領取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經營門面,且國家稅收、工商費用達到起征點;28、退休後,轉入社保機構領取工資;29.在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或享受遺屬津貼;30、其他經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按相關程序認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五、實行分類管理,限期確保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低收入對象、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壹類人群實行分類管理;第二類人員為男性(35-60歲)和女性(35-55歲),因某種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第三類人員是35歲以下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四類人員是家庭困難學生,分為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對壹類人員日常生活給予定期關註,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壹年申請壹次,第二年簡化手續;二類人員要求最長享受壹年,無特殊情況第二年不得繼續享受;對三類人員,最長可享受半年,壹年內無特殊情況不得繼續享受;根據情況對四類人員給予適當救助。小學每月費用100元47元,高中70元,大學。對於第二類和第三類人員,需要簽訂放行協議。六、發放低保領取證,低保實行社會化發放。社區居委會憑縣低保局的批準通知書享受城市低保登記。已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攜帶戶口簿到當地鎮(場)或社區居委會領取低保待遇。鄉鎮(場)和社區居委會應做好低保登記和簽約手續。七。歸檔和存檔。處罰方式和程序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撤銷職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九。被擔保居民的義務和處罰被擔保居民應遵守以下規定,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否則將受到處罰。第壹,每月續保申報家庭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每月向社區居委會申報壹次家庭收入情況,並提出續保要求。低保對象壹年內連續兩個月或三個月未申報社區居委會家庭收入並申請續保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對象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的,壹旦申報或入戶調查發現家庭收入達到低保標準,壹年內不得申請低保。二是參加公益勞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壹年內連續兩次或三次不參加勞動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就業培訓。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居民,每季度至少向社區居委會提供壹次求職證明,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以上介紹其就業或每季度拒絕向社區居委會提供就業證明的,取消其低保待遇。四是履行保險協議。低保對象在保障期間要積極尋找就業機會,靠自己的勞動增加家庭收入,不在保障範圍之內。五是如實申報收入。低保對象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積極配合低保工作人員做好入戶調查。低保對象不如實申報收入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做入戶調查的,取消低保待遇。十、其他(壹)同壹戶口的家庭成員,按同壹家庭計算;雖然建立了單獨的賬戶,但仍相互居住的成員算作同壹家庭;已辦理離婚手續但仍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夫妻和子女,應當算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人戶分離跨縣(市)及以上的,在解決人戶分離前,原則上不受理保障申請;在同壹城市,申請人居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壹地的,原則上由居住地管轄;在居住地居住滿兩年的,應指導其將戶口遷移到現居住地。因自身原因不願意將戶口遷移到現居住地的,不接受或暫停低保。(3)戶籍制度改革後保障條件的初步界定。失去生產資料(土地)並在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準的,有權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是指購買、自建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原則上,相對穩定的職業或者合法的生活來源,是指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在第二、第三產業工作、經商所獲得的收入達到當地平均收入以上,能夠維持自己和共同生活的人的正常生活。References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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