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3]第8號(20157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3年3月8日第1次會議通過, 2003)為懲治盜竊行為,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 (壹)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條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離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第四條盜竊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壹)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沒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委托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二)外幣被盜的,按照被盜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幣種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按照被盜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境內銀行和國際外匯市場該貨幣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套利的;(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額可以查證的,按照查證屬實的數額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額無法核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正常月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平均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金額;(四)明知是盜用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用數額;不能直接確認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竊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盜竊復制前六個月的月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每月實際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五)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盜竊數額按照被盜物品的數額認定。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可以考慮將損失數額作為量刑情節。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壹)盜竊無記名、無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按照面值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收入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已登記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已兌現的,盜竊數額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產價值計算;如果未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辦、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盜竊數額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第六條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盜竊公私財物,或者持兇器入室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特別巨大”5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理解;(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第八條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原諒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酌情從寬處理。第九條盜竊國家收藏的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的國有文物,三件同壹等級的文物可視為壹件更高等級的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依照本解釋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第十條非法駕駛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非法駕駛機動車,造成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將車輛用作犯罪工具後非法占有,或者遺棄車輛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三)以其他犯罪為目的,將用作犯罪工具的機動車輛非法占為己有,或者遺棄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失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車輛返還無損失的,按照其所犯其他罪從重處罰。第十壹條盜竊公私財物,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以破壞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罪,選擇壹個重罪,從重處罰;(二)盜竊犯罪後,為了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論處;(三)盜竊不構成犯罪,但損壞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罪定罪處罰。第十二條盜竊未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的;(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盜竊既遂與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等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論處。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教唆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傳遞者和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犯盜竊罪,依法被判處罰金的,處以壹千元以上盜竊罪金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本解釋公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上述文章從刑法的法定條款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兩個方面詳細介紹了盜竊罪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妳不妨多了解壹下。實踐中,在認定盜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往往會將盜竊的實際數額考慮在內,因為這壹方面不容忽視。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就是要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應定罪處罰。(3)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4)盜竊自己家裏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方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認定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千元至2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第四條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第五條贓物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以有效的贓物價格證明確定贓物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案發時和當地同類商品的價格,按照以下核價方法,以人民幣計算:1。流通領域的商品應按市場零售價格的中間價計算;屬於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2.對於生產領域的產品,應根據本條之二規定的方法計算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價格折算。3 .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收購價格計算,但犯罪時的市場價格高於原收購價格的,按當時市場價格的中間價計算。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6 .金、銀、珠寶等手工藝品,按國營商店的零售價格;國營商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金銀按國家價格計算。7.外幣按照失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8.不屬於三級以上收藏的壹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格或國家文物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9.以營利為目的,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照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接入費計算;贓物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接入費的,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手機的贓物金額是減去裸機成本算出來的。10.明知是通過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使用人繳納的電話費計算。無法直接確認被盜金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復制前六個月的平均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均話費計算。11.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後自用的,按照本項10的規定計算盜竊數額;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為己用的,按照本項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盜竊數額。(2)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按以下方法計算:1。無記名和非掛失憑證、有價證券、票據,不論能否立即兌現,都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獲得的收入計算。股票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計算。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票面金額是固定的,可以立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過期的定期存折、已填金額的支票,無需證明手續就可以提貨的提單等,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以提貨的貨物價值計算。面值未定,但已兌現的,按照實際兌現的財產價值計算;未兌現的,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已登記的不能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或者可以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票據、票據已經毀損、廢棄,失主通過掛失、補發或者補辦手續能夠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金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和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四)同壹種大宗贓物,貨主以多種價格購買的,可以區別情況,分別處理;難以區分的,按照該類貨物的中等價格計算。(五)贓物已被盜竊、揮霍、丟棄或者毀損,多次易手無法追回,原物形態已被破壞的,應當根據物主、證人的陳述、證言,提供的有效憑證和被告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查價方法,確定原贓物的價值。(六)貨主以明顯低於盜竊時當地市場零售價格購買的貨物,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七)贓物數額高於按照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應當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八)盜竊違禁品,視為盜竊,不論數額大小,均按情節輕重判刑。(九)贓物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十)陳舊、損壞或者使用過的贓物,結合作案時同類物品的價格和盜竊時的陳舊程度,依照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處理。(十壹)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處理;廢品按物資回收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冒偽劣商品,價值高的,按本條第(九)項規定辦理,並按實際價值計算。(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12)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盜竊的情節: (壹)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2)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2.所有退還的贓物和賠償;3.主動投案;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分享贓物或少得贓物的;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壹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3.脫逃罪危害嚴重的;4.累犯;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第七條審理盜竊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分別處理: (壹)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盜竊總額處罰。(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三)根據* * *共犯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罪”,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儲戶的存款、債券等款物以及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等客戶資金,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第九條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壹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盜竊的高等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壹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上級盜竊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壹級文物造成損毀、損失,無法追回的;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壹級文物壹件以上,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項規定情形之壹的。第十條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確定。第十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條第壹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250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500份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壹)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以其中壹個重罪處罰。(2)盜竊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破壞電氣設備罪的,以重罪處罰。(三)將機動車作為盜竊其他財物的犯罪工具的,被盜機動車的價值應當計算為盜竊數額;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罪論處。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使用犯罪工具時,將被盜機動車放回原處或停放在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應當根據其所犯罪行從重處罰。(四)以練車、取樂為目的,多次盜竊機動車,丟失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數罪並罰;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盜竊機動車,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五)犯盜竊罪,致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的,應當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選擇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盜竊罪,但以破壞手段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掩飾盜竊或者報復行為,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罪數罪並罰。(六)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三條依法應當判處罰金的刑事盜竊犯,處1000元罰金,為K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