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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典的內容

第壹部分,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權基本內容的變化。

在民法典草案中,具體內容的最大變化是規定了壹般人格權和人格尊嚴。這個基本權利被很多人忽視了,包括很多媒體。對壹個人,首先要把他當人看,給他人的尊嚴。在民法典草案中,將人格尊嚴規定在最重要的位置,確認了這壹壹般人格權。它是壹項基本權利,支配著各種具體的人格權。沒有它,其他權利都沒有意義。比如壹個人享有名譽權卻不把妳當人看,名譽權還有用嗎?規定人格尊嚴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具體人格權立法的不足。涉及到具體的人格權,立法上具體規定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都有自己的保護範圍。但是,也有他們管不到的地方。這時候就需要有個人尊嚴的管理。比如政府裏有個“無管部”,沒人管的事就由無管部管。實際上,人格尊嚴(即壹般人格權)在人格權立法中是“不分部”的。曾經有人起訴過壹個“人和狗壹起吃飯”的案子。在壹家餐館裏,狗的主人給這個人對面的狗點餐,並讓狗和人同桌吃飯。這個人覺得他的人格受到了侮辱。這不是名譽的問題,也不是隱私等其他具體權利的問題,但確實涉及到個人利益,而這正是個人尊嚴應該保護的。所以,壹般人格權太重要了。沒有這個權利,怎麽談其他權利?法人呢?法人也有人格尊嚴,人格不容隨便侮辱。

信用權也是重要的壹部分。這裏說的信用權和通常的信用不完全壹樣。民法上的信用權保護的是對這個人經濟能力的客觀評價。這項權利與企業關系特別密切。比如壹個企業經濟實力強,重合同守信用,得到普遍認可和高度評價,其他企業也願意與之做生意。法律保護的是對他經濟能力的這種評價。如果有人捏造事實詆毀,說這個企業不值得信任,那它的成功都是假的,都是泡沫。此人侵犯了本企業的信用權。信用權對企業來說非常重要。民法典草案規定了信用權,從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合法信用的角度看,這是絕對必要的。

第二部分,侵權責任法單獨編纂的意義。

在整個民法體系中,幾乎沒有壹個國家將侵權行為法作為單獨的部分列在民法典中,基本上是將侵權行為法放在債法中,將其作為債的壹種形式。我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將其視為民事責任。在起草民法典草案時,更多地借鑒英美法的做法,將侵權行為法作為民法典的單獨部分,給予其很大的發展空間,有利於其在保護人民權利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壹個極其重要的決定。

另壹個值得註意的做法是,民法典草案將侵權責任法置於第八編的位置,這也反映了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從民法典草案的具體條文來看,第二、三部分分別規定了物權法和合同法,合同法是物權法;第四部分之後規定了人身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都是屬人法。繼物權法、屬人法之後,最後規定侵權法,說明以前的權利受到侵害後,人人都可以向侵權法尋求保護,所以侵權法是權利保護法。因此,侵權行為法的第八部分是壹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它充分說明了侵權行為法的地位。

侵權法的具體內容也有很多變化。特殊侵權行為增加了許多內容。例如,第八章“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定,因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去年就發生過東北虎下山撞死人的事件。按照現行規定,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高度危險作業、核設施、危險物質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在《侵權責任法》中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這部侵權責任法還對* *和危險行為以及拋擲物致人損害進行了詳細的區分和規定。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遇到,處理的規則比較復雜,也是人們比較關心的問題。比如關於拋擲物致人損害,去年重慶就發生了壹起典型案例。壹個從居民樓裏扔出來的煙灰缸砸到了壹個剛好路過樓下的人,但無法查出是誰扔的。根據草案中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居民樓內的所有居民應當分擔賠償責任,除非妳能證明妳沒有扔煙灰缸。當時重慶法院也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很多人拒絕接受,不願意實施。他們覺得不公平,因為肯定只有壹個人掉了煙灰缸。為什麽這麽多人要承擔責任?但法律是為了保護脆弱的受害者。

* * *同樣的危險行為與本案相似,但不相同。最典型的案例是上海的壹個案例。15樓的三個孩子每人拿了壹個瓶子,同時往下扔。其中壹個瓶子砸到了樓下的孩子們。這是誰的瓶子?不清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我們沒有明文規定,只是根據法律原則。《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這種情況,三個孩子的父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想免除行為人的責任,只能證明不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而且必須證明是誰的行為造成的,才能免責。這也說明民法典草案的侵權行為法更具可操作性,人權保障有了很大進步。

第三部分,時效制度和時效期間的變化。

楊立新:原來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當時的目的是督促民事主體盡快行使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後,法律將不再給予其強制保護。但是這個結果帶來了很多問題。比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兩年,銀行不主張權利,國家就不再強制保護,這樣銀行的錢就無法依法收回。當然,如果兩年後,妳要誠信履行債務,還給別人就拿不回來了。但訴訟時效太短,為債務人違約提供了便利。民法典草案將訴訟時效提高到三年,這將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利於發展經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草案在規定訴訟時效的同時,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動產為兩年,不動產為五年。比如我撿到了東西,雖然貼了告示,發了聲明,但是沒人認領。兩年後,我取得了動產的所有權。取得時效是為了盡快確定權利,避免財產長期處於權利不確定的狀態。以前只有消滅時效,沒有規定時效的取得,這是個問題。我的財產已不在占有之列,當訴訟時效到期時,我不能再要求法院保護。但是,沒有時效制度,其他占有該財產的人不能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所以不存在該財產的所有權。現行的取得時效制度解決了這壹問題。

第四部分,物權法的基本內容。

鼓勵創造財富是物權法最基本的精神。民法典的物權法鼓勵財富的進取精神,鼓勵人們創造財富。這種精神如何實現?壹是確定財產的歸屬,即物權法的歸屬。法律很明確,妳創造的財富是妳的,他創造的財富也是他的,所有權的界限極其清晰。還有壹種是鼓勵使用財產,鼓勵人們用自己的財產創造更多的價值和財富,這就是《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妳的財產去賺更多的錢,妳創造的新財富還是妳的。這是主動管理財產的思想,不像過去那些有錢的地主只講所有權不講利用。物權法應該兼顧所有權和使用權,這樣整個社會才能持續發展。過去我們常說“大河有水,小河滿”。其實反過來更正確,那就是“河滿水”,每壹條“河”都富,那麽社會才會富,國家才會富。物權法的基本理念是鼓勵每個人利用現有財產創造新的價值,讓每個人都富裕起來。

擔保物權原本在《擔保法》中,現在歸入《物權法》。抵押、質押、留置等。都包含在裏面,同時增加了轉讓擔保,也就是抵押。這些都與老百姓的生活和企業的管理息息相關。以按揭為例,普通人可以通過按揭快速住上房子,企業可以通過按揭快速賣出房子,從而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

還有典權,這是中國壹項古老的制度。我們在50年代曾經存在過,但在80年代基本被淘汰了。因為典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的使用,長期以來,我國人民沒有不動產,那麽典權有什麽用?現在,至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房子了。暫時活不下去,可以送給別人,充分發揮東西的使用價值。所以民法典草案還是規定了典權,給了人民群眾又壹個用自己的財產創造財富的機會。物權法的制定對全社會財富的創造、分配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對普通人有用,對創業者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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