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資虛假養老項目 此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以投資養老保險項目、投資開辦養老 院、購買養老公寓、入股養生基地、售後定期返點、高額分紅等方 式,涉嫌誘騙中老年人參與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三)、銷售虛假養老產品 此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通過提供免費旅遊觀光、情感陪護、 虛假宣傳等手段,采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會議營銷、 養生講座等方式,誘騙中老年人購買價格虛高的保健品或者假冒偽 劣產品,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普通詐騙。
(四)、虛假宣稱以房養老 此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通過養老形式講解和推介,誘騙老年 人形成房屋產權“倒按揭”消費理念,與中老年人非法簽訂房產抵 押擔保的借貸合同或相關協議,誘騙中老年人將抵押房屋獲得的資 金購買其推介的所謂理財產品,從而進行詐騙或者非法集資。
(五)、虛假代辦養老保險 此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銀行、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虛構或誇 大保險項目收益,隱瞞保險理賠真實程序,設置陷阱,誘導消費, 涉嫌合同詐騙;有的冒充銀行、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以代辦“提前退 休”“養老保險”等為由,收取中老年人的材料費、好處費,以非 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受害人交納的保險金。
(六)、開展虛假養老幫扶 此類違法犯罪主要表現為假借義務診療、心理關愛、直播陪護、 慈善捐助、誌願者服務、組織文化活動等形式獲得中老年人的信任 後,以多種形式對中老年人實施詐騙。
涉老年人詐騙主要有八類常見類型:
1、“投資理財”騙局:犯罪分子打著“國家扶持”“政策補貼”等招牌,虛構理財項目或誇大投資收益,承諾“低風險、高收益”,吸引到投資後直接攜款潛逃,造成老年人血本無歸。
2、“以房養老”騙局:犯罪分子以“以房養老”為名,誘騙老年人辦理房產抵押,然後惡意利用公證、仲裁和訴訟等方式或者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產,造成老年人無家可歸、身負巨債。
3、“保險代辦”騙局:犯罪分子冒充醫院、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老年人渴望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的急切心理,謊稱可以代為補繳“社保”,收取“材料費”和“辦事費”。
4、、“文玩收藏”騙局:有些犯罪分子以幫助老年人拍賣其收藏的糧票、郵票、錯版人民幣等“老物件”為誘餌,虛構高價,誘騙老年人委托代為拍賣,收取“拍賣費”和“服務費”;有些犯罪分子將公司的劣質工藝品冒充為高檔收藏品,虛假承諾短期內會大幅增值且公司會高價代售或回購,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有些犯罪分子合並“連環套”,先以高價拍賣為誘餌,吸引老年人到公司面談後再推銷劣質工藝品,實施“騙中騙”。
5“養生保健”騙局:犯罪分子以免費體檢、領取獎品為誘餌,吸引老年人參加“健康講座”“專家義診”等活動,以“祖傳秘方”“特供專供”為噱頭,虛構或誇大產品功效,誘騙老年人購買“藥品”“保健品”和“理療儀器”。
6、“街頭迷信”騙局:犯罪分子自稱“神醫”或“大師”,虛構老年人自身或家人將有疾病、災禍,編造只要對現金錢財和金銀首飾“開壇作法”就可以“趨吉避兇”,再勾結同夥調包或詐騙款項,造成老年人財物損失。
7、“黃昏戀”騙局:“黃昏戀”騙局是“殺豬盤”的壹種,犯罪分子利用單身老人情感缺失、生活孤獨的特點,通過網絡或短信交友發展為“戀愛關系”,再編造各種理由索要錢財。
8、“關愛幫扶”騙局:犯罪分子以“關愛老年人”和“幫扶弱勢群體”為旗號行騙,有的組織旅遊參觀活動,通過誘導、捆綁銷售或變相收取會員費等方式行騙;有的冒充燃氣、自來水公司員工或社區、醫護人員,以上門檢修管線、檢測核酸為由入戶行騙;有的利用老年人的善心和同情心,通過虛假宣傳“慈善活動”“公益項目”進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