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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都是真實案例,但時間是21世紀之後?!

壹、被告人陳百行等人故意殺人罪。

案件事實:

2001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陳金鳳、陳、村民陳被主管治安的陳抓獲,陳金鳳脫逃。陳通知村治保主任到場,稱每人罰款1500元,否則送派出所處理。陳百行等人同意罰款,並在罰款單上簽了字,表示將於9月29日支付。9月27日,陳通知陳金鳳繳納罰款1,000元。9月29日中午,四被告人壹起商量,如果陳在收錢時拒絕減免罰款,就砍死他,然後由負全責。四個人各準備了壹把刀。下午3點,陳去的專家那裏取錢。因為砍價失敗,陳金鳳先持刀攻擊。隨後,陳、陳、用刀砍陳的頭部和頸部。陳倒地後,在他的頭部和頸部連砍數刀,致其死亡。

審判情況: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為,被告人、陳金鳳、陳、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壹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陳金鳳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陳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省法院以被告人陳百行犯故意殺人罪,核準被告人陳金鳳死刑,緩刑。

二、被告人韓衛方被綁架。

案件事實:

2003年3月23日淩晨6時438分許,深圳華僑城壹輝花園保安韓偉在小區值班。他看到被害人任思齊(男,10歲)住在小區5號樓A203室,就產生了綁架任思齊,然後勒索錢財的想法。韓衛方在小區管理處偷得5間未售出的B201房間的鑰匙,尾隨任思琪至電梯口,強行將任思琪帶到B201的5間房間,將其拖進房間,捂住任的嘴,用拳頭將任打昏。鎖好門後,韓衛方回來看到任醒了。他用對講機猛擊任的頭部,扯下房間內的對講線勒住任的脖子,並脫下任的褲子堵住任的嘴。在確認任已經死亡後,韓衛方將房間門反鎖後逃離。當晚20時許,韓偉向同事借手機,打電話給任思齊父母任金泉,勒索人民幣30萬元。

審判情況:

深圳中院壹審以綁架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韓衛方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省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韓衛方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並殺害年僅11歲的兒童,然後向被害人家屬勒索錢財。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從重處罰。依法以綁架罪批準並執行死刑。

三、被告人趙穗丹等16人運輸、販賣毒品案。

案件事實:

為了賺取高額利潤,被告人等人鋌而走險,形成了相對固定的運輸、販賣毒品的犯罪網絡。1999至65438+2002年10月,被告人趙穗丹將毒品從廣州托運至陽江市,出售給被告人盧先碩等人,共計運輸、出售海洛因18311.25克。被告人盧先碩向被告人趙穗丹買賣海洛因16892.5克。被告人曾懷吉從被告人盧先碩等人處買賣海洛因5100克。被告人黃從同案被告人方桂蘭、被告人佘岱處購買、出售海洛因867.25克。被告人曾向被告人盧先碩等人買賣海洛因410克。被告人譚祥生向他人買賣海洛因166.8克。被告人夥同協助在逃的同案被告人方桂蘭,將方每次從被告人趙穗丹處購買海洛因的毒資(* * *含海洛因1.228.75克)。被告人佘岱還分別聯系被告人黃、程、被告人趙穗丹買賣海洛因140克。被告人胡代興協助被告人盧先碩從被告人趙穗丹處購買海洛因並出售給他人* * * 11685.8克,而原審被告人程從被告人佘代處購買並出售海洛因85克。被告人曾瑞霞協助在逃的從犯洪從被告人曾懷吉處買賣海洛因90克。被告人劉金華協助被告人曾懷吉清點毒資海洛因130克,並將毒資存入銀行。被告人敖道本從被告人曾懷吉處買賣海洛因16.438+0克。被告人曾不僅單獨販賣海洛因,還糾正原審被告人胡、曾明賢、曾、被告人何參與販賣海洛因,胡參與販賣海洛因16.5克;何孫穎參與販賣海洛因7克(他還單獨販賣海洛因3克);曾明賢參與販賣海洛因1克;曾參與販賣海洛因0.65克。

審判情況: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主犯趙穗丹、盧先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主犯曾懷基、黃、曾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祥生、佘岱、胡代興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程等8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審中,省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穗丹運輸、販賣海洛因數量巨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由於他舉報了販賣大量海洛因的1號販毒分子,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曾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等具體情況,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其余被告被適當判刑並維持原判。依法核準被告人盧先碩、曾懷吉、黃死刑。

四、被告人廖俊等43人走私普通貨物罪。

案件事實:

2000年底至2001、654 38+2月,被告人、周華生、潘等人* * *共同購買船舶4艘,並雇傭被告人梁誌久、楊少強為船員。從2006年2月5438+0到2003年4月,他們利用向香港運送河沙的機會。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陳、、等人先後從被告人等人處購買走私柴油818.95438+06噸,偷逃應繳稅款479946.94元。65438+2002年2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麥、麥先後從香港購買走私柴油1549.7噸,偷逃應納稅款878680.29元。

審判情況:

佛山中院壹審認為,被告人、周華生、潘等人逃避海關監管,利用船舶走私柴油進境銷售;被告人麥、麥、陳、等人直接從走私分子處非法收購走私柴油,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佛山中院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壹百五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分別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廖俊、周華生等四十三名被告人作出判決,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八人,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四十人,對上述被告人分別處以五千元至八百八十九萬元不等的罰金。二審審理後,省法院糾正了壹審認定的部分被告人走私、偷逃應納稅款的行為,維持了佛山中院對被告人廖俊、周華生的定罪量刑,變更了部分被告人的主刑、罰金的量刑。

五、被告人、曹、、等十四人搶劫案。

案件事實:

1999年4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1、11,、曹、、鐘、江、袁麒麟等人在廣東省東莞市石碣鎮、石牌鎮等地聯手搶劫案件30起,繳獲財物壹批。其中余輝搶劫74人18次,致1人輕傷,被搶財物總價值人民幣480983元。並強奸了1名女性;曹彥兵搶劫70人18次(其中入室盜竊17次),搶劫財物總價值人民幣385528元。並強奸了1名女性;王順祥搶劫64人16次(其中入室盜竊15次),致3人受傷,扣押財物總價值人民幣292099元;鐘搶劫44人11次,致2人輕傷,扣押財物總價值人民幣344285元;姜搶劫53人11次,致1人輕傷,扣押財物總價值人民幣274539元;袁麒麟6次搶劫32人,致2人輕傷,扣押財物總價值人民幣198610元;張勝寧三次搶劫14人,財物總價值6090元;唐周三次搶劫六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090元。李兩次搶劫11人,致1名被害人輕傷,被劫財物總價值人民幣144380元;何建川搶劫6人1次,扣押財物總價值人民幣4510元;柏楊搶1次2人;鄧、唐均參與搶劫1次3人(未遂);馬江分兩次購買兩輛被盜摩托車,共計價值人民幣3559元。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強奸罪分別判處、曹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鐘、江、袁其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張勝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李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搶劫罪判處何建川有期徒刑十壹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搶劫罪判處唐仁通、鄧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壹年,並處罰金1000元;以搶劫罪判處柏楊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00元;馬江因犯購買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

本院二審認為,堅持、曹、、鐘、姜、袁麒麟、張勝寧、何建川、鄧、、、李邱慧、唐仁明知是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夥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余暉、曹、、作案手段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很多人在家裏被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極大。曹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鐘、蔣所犯罪行應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其搶劫次數少於曹、、,且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後果,且其犯罪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不立即執行。袁麒麟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系累犯。他應該被依法判處死刑。鑒於他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余暉和閆冰的行為也構成強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馬江的行為構成購買贓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核準以搶劫罪判處王順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搶劫罪判處鐘、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袁麒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張勝寧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搶劫罪判處李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搶劫罪判處鄧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以搶劫罪判處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柏楊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六、宣告被告人莫昭君無罪。

案件事實:

被告人莫兆軍原系四會市人民法院法官。2001年9月,被告莫兆軍審理原告李兆星訴張昆石、陸、、張壹案,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張昆石、陸、張曉攪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李兆星借款10000元及利息,並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張不負償還責任。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李肇星向四會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按程序於2001 1 65438+3號向被告人張昆石等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於同月20日前履行判決。65438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張昆石、陸在四會市人民法院圍墻外服毒自殺。肇慶市指控被告人莫兆軍玩忽職守,向肇慶中院提起上訴。

審判情況:

肇慶中院壹審後,宣告被告人莫昭君無罪。肇慶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省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莫兆軍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民事訴訟獨任審判員職責,依法作出判決,不存在不負責任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失職行為。客觀上,張昆石的自殺結果與其職務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故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案肯定了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後對後果不負刑事責任的觀點,對於嚴格遵守主客觀相統壹原則,確保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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