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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條例文件全文

博物館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博物館的發展,充分發揮博物館的功能,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集、保護和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國家在博物館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職稱評定、財稅支持政策等方面,對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壹視同仁。第三條博物館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人民的原則,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條國家制定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制度。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第五條國有博物館正常運行的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轉經費。國家鼓勵設立公益基金為博物館提供資金,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自身發展。第六條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七條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博物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管理工作。第八條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和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第九條對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博物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固定館址、展廳和藏品保管場所;(二)有相應數量的藏品和必要的研究資料,並能形成陳列展覽體系;(三)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四)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五)保證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系統和應急預案。博物館建築建設應當堅持新建建築與既有建築改造相結合,鼓勵利用名人故居和工業遺產作為博物館建築。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築物應當增加藏品展覽和存放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第十壹條設立博物館應當制定章程。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博物館名稱、館址;(二)圖書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四)藏品展示、保護、管理和處置制度;(五)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六)章程修改程序;(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八)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藏品屬於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符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博物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博物館章程草案;(二)建築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陳列室和藏品存放場所環境條件滿足藏品展示、保護和管理需要的證明;(三)藏品目錄、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的說明;(四)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6)展覽計劃。第十五條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應當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前款所稱非國有博物館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變更、註銷登記,並向博物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已經備案的博物館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博物館管理

第十七條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相關組織管理制度。第十八條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和其他藏品的商業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不得違背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條博物館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博物館可以依法以組織者或者捐贈人的名稱命名其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也可以依法使用舉辦者或者捐贈人的名稱作為博物館名稱。第二十壹條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獲取藏品,不得獲取來源不明或者非法的藏品。第二十二條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臺帳和檔案。藏品屬於文物的,應當劃分為不同等級的文物,單獨建立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未按照前款規定保管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第二十三條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藏品的安全負責。離任前,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和藏品管理人員應當辦理藏品交接手續。第二十四條博物館應當加強藏品安全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確保其正常運行。珍貴藏品和易碎藏品應當存放在專用倉庫或者專用設備中,由專人保管。第二十五條博物館藏品屬於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質押給外國人。國有博物館的藏品屬於文物,不得捐贈、出租或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第二十六條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置其藏品;藏品屬於國家禁止交易的文物的,依照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或者化石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還應當遵守有關文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博物館的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第二十九條博物館應當向社會公布具體開放時間。博物館應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開放。第三十條博物館舉辦展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二)適應辦館宗旨,突出藏品特色;(三)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壹;(四)展品以原創為主,復制品、仿制品的用途應註明;(五)以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解釋服務;(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展覽主題和內容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第三十壹條博物館舉辦展覽的,應當在展覽開始前65,438+00個工作日提交展覽主題、展品說明、解說等文件。與展覽舉辦地的文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協商。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展覽的指導和監督。第三十二條博物館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接受程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進行講解;學校寒暑假期間,有條件的博物館要增加適合學生的展覽。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博物館免費向公眾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免費向社會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博物館不免費開放的,其門票和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博物館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應當向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提供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博物館實施的優惠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四條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在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博物館應當為學校開展各種相關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第三十六條博物館應當發揮館藏優勢,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和應用研究,提高專業水平,促進專業人才成長。博物館應當為大學、科研機構、專家學者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支持和幫助。第三十七條公眾應當愛護博物館的展品、設施和環境,不得損壞博物館的展品和設施。第三十八條博物館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博物館的教育、服務和藏品保護、研究、展示水平對博物館進行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非法的藏品,或者展覽的主題、內容影響惡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第四十條從事文物收藏商業活動的博物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博物館從事非文物收藏的商業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背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商業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第四十壹條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外開放,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登記機關應當註銷登記。第四十二條博物館違反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博物館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博物館不包括以普及科學技術為目的的科普場館。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博物館的管理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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