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令從未斷絕
中國古代明確以法定形式鼓勵民眾積極配合偵查活動,並明文規定不同情況的相應獎賞標準,最早見於春秋戰國時期,戰國時期我國出現了第壹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其中“捕法”就是專門規定對盜賊進行追捕的篇章。戰國時期和春秋時期壹樣,也以懸賞獎勵的方式,鼓勵民眾積極告發罪犯,捕獲罪犯,殺敵立功。以秦國為例,自商鞅變法開始,即以法規的形式,對此作了詳盡規定。
三國時期,開始逐步推行偵查的區域協作制度。據《折獄龜鑒》中所述,後魏宋世良為清河太守時,陽平郡移掩劫盜三十余人。“世良訊其情狀,惟送十二人,余皆放之。陽平太守怒曰‘輒放吾賊!’及推問,送者皆實,放者皆非,始嘆服焉。按:他郡移掩劫盜,雖或誣引,咎不在我。據名縛送,斯亦可矣。世良乃復訊其情狀,實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審謹之至也。”
從這段記載至少可以看出兩點:壹是後魏時期偵查破案的相互協作機制,當甲地列具盜賊名單,要求乙地配合拘捕移送時,乙地應當予以辦理;二是古代良吏在辦案過程中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
當接到陽平郡要求逮捕移送三十余人的公文後,清河太守宋世良完全可以按名冊辦理,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宋世良並沒有這樣做,而是認真細致地“訊其情狀”,查明事實真相,只送去十二人,雖然這樣做不僅自找麻煩,而且弄得不好還會承擔因此而帶來的法律後果,盡管如此,宋世良還是這樣做了。陽平太守由憤怒轉而佩服,充分說明了壹條,那就是不管在何地、也不管何人辦案,只有壹個目的——還事實以本來面目。
人體識別技術的發展,為唐代通緝通報措施的運用提供了有利條件。遇有逃犯時,官府便開具“海捕文書”,四處“張掛榜文”,上面除了寫有逃犯的姓名、年齡、籍貫和體貌特征外,往往還配有逃犯的畫像,即“畫影圖形”,以便官民辨識和緝捕。
這壹時期的《唐律疏議·捕亡律》是集戰國以來封建統治者追捕逃亡者經驗之大成,其內容包括追捕者和罪犯看守者的法律責任和對各類逃亡者的刑罰處罰。
宋代通緝制度的規範化建設較前朝也有了更大進步。宋真宗繼位後詔令:“明揭賞典,募人糾告。”意思是,把獎賞的法令向世人公布,號召大家檢舉揭發犯罪。而且宋代懸賞的賞格也比較高,據《續資治通鑒》記載:“詔天下有能告殺人者,賞錢五萬。”意思是,告訴全國如有人能檢舉、告發殺人犯的,給予五萬錢獎賞。
明初強調“重典治亂世”的治國方略,這直接影響到明朝刑事政策的變化,同時也對統治階級的刑罰適用原則帶來了重要的影響。
明代法律規定了獎賞舉報的條文,規定:“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及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意思是,凡是意圖推翻皇權,企圖破壞祭祀場所、皇帝的陵墓和帝王居住宮殿的人,如果有人能抓獲,是庶民的,授以主持民政的官位,是士兵的,在軍隊中授以職務,並將被抓獲人的財產全部獎賞給抓獲人。
清代發生案件以後,如果案犯在逃,官府即向有關地區發布“逃牌”,各地官府根據逃犯的名牌,認真布控並仔細甄別,以緝獲在逃案犯。據《辦案要略》記載:“疑難之案若無真正兇犯切實供據只可詳報緝兇俟訪獲明確再行審辦”;“盜案驗勘審供之後壹面緝賊壹面通報”。意思是,遇到疑難的案件,查不出真正的兇犯,要確實按照查明的案情,緝捕人犯,並且將案情通報,待查明案情後再行審理:盜竊案件現場勘查、訪問以後,壹邊派人抓捕,壹邊通報案情。
詭異通緝令 朝廷都愛追捕
古代的緝捕其實是頗有成效,畫像雖不如照片但是終究有幾分像的,而論交通能力,那些犯人怎麽比得上能動用官方驛站的捕快們。古代對於緝捕有詳細的規定,捕快的壹大主要責任便是將逃犯追捕歸案,甚至可以長期追蹤流竄犯的,假若追捕不力,還要受到壹定的責罰。甚至假如在追捕過程中無法逮捕犯人而遇到有攜帶武器的路人,可以要求路人協同追捕犯人,假如路人有能力幫忙卻沒有幫忙,可以予以刑罰。此外,便是我們常在小說中見到的懸賞追捕犯人,有以追捕犯人追贓的部分作為賞金的,也有直接朝廷予以賞金的,這類懸賞花紅在近現代也依然存在。
小說《西遊記》中記載的唐朝玄奘和尚和歷史上事實有很大區別。由牛津大學圖書館收藏的《大唐西域記》和《玄奘傳記》中明確,唐朝有壹項規定,禁止國民出關。
玄奘為了求得真經,發揚佛法,私自西行印度。他因為違背了朝廷禁令,沿路關卡到處都有追捕他的通緝令,最後,不得不用絕食的方法說服高昌王允許他繼續西行。
元明清時期,通緝令的使用更加廣泛。通緝令的制作主體也越來越擴大化,由最初的中央司法機關的制作逐步放大到地方政府,所采用的方式,大部分也是“畫影圖形”。
元朝末年,戰火連天,朱元璋起兵造反。在朱元璋造反之前,他就曾受到元朝通緝,元朝統治區域內幾乎每個村落,都張貼著畫有朱元璋頭型和簡單“犯罪”事實的“通緝令”,朱元璋無可藏身,最後被迫繼續流落在皇覺寺為僧。
朱元璋造反之後,元朝政府更是采用了極端的通緝方式,他們制作了以朱元璋為首的“叛逆者”畫像,只要見到類似於畫像上的人,人人可以誅之。
清朝大興“文字獄”之時,清政府為了“斬草除根”,往往將已經潛逃的罪犯直系親屬,由著名畫師根據被捉拿的當事人的描述,制作成逼真的影像,張貼到全國各地,並以高額的懸賞金作為誘惑。地方政府的壹些官僚為了打擊異己,也采用上述方式。
在整個清朝, 160余起文字獄案中,乾隆時期就有130余起,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乾隆時期的文字獄之多和他在全國範圍內徹底清查禁書有密切關系。乾隆徹查禁書的方式是,將地方官員舉報上來的禁書作者,或刊載於報刊頒行天下,“以為通緝所用”,或令地方官員制作“通緝目錄”,張貼到禁書作者可能出現的地方,大肆進行搜捕。
《紅樓夢》被作為禁書後,因為曹雪芹已經亡故,乾隆政府將刊印、手撰、收藏的所有人都作為了通緝對象,清朝刑部制作“檄文”,就像對待戰犯壹樣全國緝拿。 (據《深圳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