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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環境

地質環境是指與人類社會密切相關的環境子系統,包括巖石圈表面的所有組成部分,包括巖石、土壤、地下水、地質作用和現象,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並與大氣、水和生物圈積極地交換物質和流動能量。地質環境有壹個空間概念,它的上限是巖石圈的表層和下限位置,是由人類社會的科技發展水平和進入巖石圈的活動深度決定的。

地質資源環境是指地質環境中除礦產資源以外,在壹定技術經濟條件下對人類有用的壹切物質。包括地下水、地質遺跡、地質景觀等等。

地質環境行政管理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務院賦予的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職能範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中的社會事務進行的管理。通過管理,防止、控制和減緩地質環境向不利於人類生存活動的方向發展,防治各種地質因素和過程對人類生存、生產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壞;鼓勵人類合理利用地質環境,從而達到在不超過環境允許極限的情況下,發展經濟滿足人類需求的目的。

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地質環境保護職能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區域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測和防止地下水的過度開采和汙染;保護地質環境;確定古生物化石產地、具有重要價值的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區域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是指在自然地理單元或社會政治經濟單元劃定的區域內,對地質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其目的是使區域開發建設活動適應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質量,為區域可持續發展服務。

區域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和預測是區域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和前提。要全面了解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調查評價區域資源狀況,劃定區域地質環境功能區,確定主要區域環境地質問題,論證開發建設活動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地質環境預測和風險分析,確定區域地質環境容量,提出地質環境合理利用和防治方案。

區域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涉及面廣、綜合性強、服務水平高,必須貫徹於區域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全過程。區域地質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包括:區域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相關政策法規、對策措施、監測預報信息系統和相關管理制度。

城市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城市地區土地開發強度最大,地質環境變化顯著。由於地質條件和對地質環境的不合理開發利用,環境地質問題突出,有的已構成地質災害,成為城市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

城市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應貫穿於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全過程。總的來說,要做好六項重點工作:①城市區域地殼穩定性評價;②地基穩定性評價;③供水條件和水資源保護;(4)城市廢物外部處置地質條件的評價和監測;⑤地質景觀資源和建築材料的調查與評價;⑥城市地質災害的評價、監測和預測。

加強城市地質環境保護,首先要制定相應的城市地質環境管理配套法規,明確城市規劃應以合理開發利用地質環境為基礎;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城市發展規模,必須充分考慮地質環境的可能容量和承載能力;有關部門對地質環境問題和地質災害的整改意見以及預測預報信息,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和保護措施。

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主要包括:①制定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法規,依法進行監督管理;(2)根據礦山生產特點,制定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將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管理和監督融入礦山勘查、設計、建設和生產全過程;(3)新建礦山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防治汙染和其他地質災害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④采取措施加強礦山“三廢”的綜合開發利用,逐步實現尾礦、矸石和礦井水的循環利用;⑤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站網,進行預測預報,及時提出災害防治措施;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構。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二)編制本行政區域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劃定危險區域並監督管理;(三)城市建設和工程項目建設,申請建設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四)組織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制定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⑤負責地質災害防治,承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監督管理;⑥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解。

地質遺跡是指在漫長的地球演化地質歷史過程中,由於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而形成、發展並遺留下來的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受保護的地質遺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質遺跡保護是環境保護的壹部分,應貫徹“積極保護,合理開發”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協助下,對本轄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質遺跡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分為以下七類:

對追溯地質歷史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地層剖面、生物化石組合帶地層剖面、巖性巖相建造剖面、典型地質構造剖面和構造特征;對地球演化和生物進化具有重要科學文化價值的古人類和古脊椎動物、微體化石、古植物等重要古生物化石及其產地;具有重大科研和觀賞價值的喀斯特、丹霞、黃土、丫蛋、花崗巖山峰、應時砂巖、峰林、火山、冰川、隕石、鳴沙、海岸等獨特的地質景觀;具有專題研究和概念價值的巖石、礦物、寶石及其典型產地;具有獨特醫療保健功能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礦泥和地下水活動痕跡,以及具有特殊地質意義的瀑布、湖泊、怪泉;具有科學研究意義的典型地震、地裂縫、塌陷、沈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其他需要保護的地質遺跡。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劃分對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以建立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點或者地質公園,以下統稱地質遺跡保護區。

地質遺跡保護區分類標準;

國家級:①能為壹個大區域乃至全球演化過程中的重大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2)具有國際或國內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和產地;③具有國際或國內典型地學意義的地質景觀或現象。

省級:①能為區域地質歷史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2)具有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和產地;③地學區劃和分類中具有代表性或較高歷史、文化和旅遊價值的地質景觀。

縣級:①縣域內具有科研價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和產地;②小區域內具有特征的地質景觀或地質現象。

地質公園及其分類地質公園是指具有特殊科學意義、稀有自然屬性、高雅審美欣賞價值,並具有壹定規模和分布範圍的地質遺跡開發區域。它融合了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具有生態、歷史和文化價值。是為人們提供高科學品位的觀光旅遊、假日休息、醫療保健、科學教育、文化娛樂的場所。同時,也是地質遺跡景觀和生態環境的重點保護區和地質科學研究與普及基地。因此,地質公園是保護地質遺跡、向公眾普及地學知識、促進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形式。地質公園可分為三級,即國家級、省級和市級。

古生物化石是指人類史前地質歷史時期形成的、存在於地層中的生物遺跡和活動遺跡,包括植物、無脊椎動物、脊椎動物等化石及其遺跡化石。它是對地球歷史的驗證,也是研究生物起源和進化的科學依據。古生物化石不同於文物。它們是我國重要的地質遺跡和寶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遺產。具有綜合價值:①為國內外研究當時動植物的生活習性、繁殖方式和生態環境提供了寶貴的實物證據;②對研究地質時期的古地理、古氣候、地球演化和生物進化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3)探索和研究大量地球生命的死亡和滅絕事件,提供稀有實體和領域;④壹些特殊、特殊的化石,其本身或經過加工後,具有極高的審美欣賞價值和收藏價值。因此,在壹定意義上,它們也是壹種重要的地質旅遊資源和旅遊商品資源。

國家優先保護下列古生物化石及其產地:①已命名化石物種的模式標本;(二)保存完整或者相對完整的珍稀古脊椎動物化石;③國內稀有或對生物進化和分類有特殊意義的化石;(4)重要古生物化石大規模或集中出現。

古生物化石開采管理制度是國土資源部以2005年第12號令發布實施的《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13.考慮到古生物化石專業性強,《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建立了古生物化石采挖管理制度,實行專家評審與事後備案相結合,即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因科研、教學、普及等需要,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內采挖古生物化石的,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古生物化石專家評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內挖掘或者在省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外挖掘古生物化石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同時要求在開采活動結束後30日內,將開采獲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單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古生物化石與文物化石的區別不同於文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屬性上講,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時期由於地質作用在地層中形成的生物遺跡和活動遺跡,包括植物、無脊椎動物、脊椎動物等化石及其遺跡。它們是長期地質作用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遺產。文物是人類生產生活的遺跡。

(2)古生物化石的時間跨度是壹個“史前”地質時期。文物的時間跨度是指“人類歷史以來”。

(3)在保護方式上,由於古生物化石與文物在自然屬性和保存狀況上的差異,古生物化石除了保護實體外,更註重產地的保護,如建立保護區,為科學家提供了研究生物、生活和埋藏環境的機會。文物重在實物保護和博物館保護。

(4)科研方面,文物研究屬於社會科學,古生物化石研究屬於自然科學,前者屬於考古學,後者屬於古生物學。

(5)出於科學研究目的,古生物化石是地球歷史演化和生物進化的重要證據,文物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見證。

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管理是有效制止古生物化石流失境外的必要環節。為嚴厲打擊走私販賣古生物化石的各種活動,國土資源部13號令頒布的《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規定,因科研、教學、科普展覽等需要將古生物化石運輸出境的,,國土資源部出具出境證明;國土資源部指定的機構負責暫時進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檢驗和復驗;檢查和復驗壹致的,國土資源部出具出境證明。

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地質環境監測是有效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和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網絡,保證其正常運行,提供優質服務,已成為壹項十分必要和緊迫的基礎性、公益性工作。地質環境監測網建設以城市、重要經濟、重大工程區、礦山和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地區為重點,以地下水位、水質和地質災害為主要監測對象,以調查、規劃設計、調整建設、日常監測維護、信息數據處理、綜合評價、信息管理和發布為主線,最終形成具有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和環境保護功能的網絡。

地質環境監測應重視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監測;地下水資源與環境功能監測並重;地質災害專業監測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監測成果面向政府,服務於地質環境管理和保護,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基礎支撐;面向社會,為防災減災提供信息服務,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調查評估與監測相結合。調查評估為監測提供背景條件,監測為調查評估提供基礎支撐,形成三個監測網絡和兩個信息系統:

三個監測網:以國家地質環境監測網為龍頭,形成國家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地下水環境監測網;重要地區地質災害專業監測網絡;地質災害易發區群測群防監測網絡。

兩個信息系統:通過地質環境基礎數據庫、地下水環境監測數據庫、漸進性地質災害監測數據庫和突發性地質災害監測數據庫的建設、完善和整合,建立基於GIS的預警與決策支持系統和基於網絡的監測信息分級管理與發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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