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公文處理條例》的途徑是什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公文處理是機關工作的重要環節。為規範本局公文處理工作,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和質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我省相關實施細則,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二條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
(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
(13)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十四)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收據的處理
第三條簽收
(壹)發往局的公文、資料和信件,除局領導接收的外,壹律由局辦公室秘書科簽收拆封。
(2)節假日等非辦公時間送達的公文,應由值班人員簽收,下班後由值班室辦公室秘書科處理。緊急公文請示辦公室主任後妥善處理,處理情況下班後由值班室及時上報局辦公室。
(三)局領導收到的公文、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開會帶回的文件、各部門收到的送局機關的文件材料,交局辦公室秘書科登記或歸檔。
(四)凡收到的公文,除無保存價值的筆記、備忘錄、通知外,應及時登記編號,便於統計、處理、保管、查找和保密。
(五)收文登記應當日登記,不得積壓或遺漏。
第4條承諾
(壹)公文由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需要辦理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提出,送局領導審批。
(二)局領導批示後需要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部門負責人應按公文辦理時限要求提出承辦意見,指定專人承辦,不得拖延積壓。
(三)局領導審批的公文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主辦部門負責與相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不能推諉。
(四)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不應由本部門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辦公室並說明理由。
(五)各部門要定期檢查承辦情況,防止漏辦或拖延。
第5條提醒
(壹)局領導批準、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由局辦公室秘書科督促辦理。
(二)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壹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六條傳輸
(壹)公文審批後,原則上傳閱,按局領導的級別依次請閱批。審批文件按從後向前的順序發送,傳閱文件按從前向後的順序發送。如遇局領導出差或其他原因,則依次順延。
(二)需要有關部門閱批的文件,由辦公室秘書科根據局領導的批示逐壹通知。
(3)閱文時要註意保密,不橫向傳遞,不積壓,不丟失。機密文件必須在當天歸還到保密室。涉密文件和密碼電報由機要秘書送局領導閱批。如需相關部門人員閱讀,應在機要室閱讀並簽字。
第七條完工
(1)閱讀。應當閱讀的人簽署意見或者傳閱的,視為已經處理。
(2)去做。凡按有關程序,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即為完成:
1.已按局領導批示辦理,辦理程序已履行並有結果;
2.上級機關的正式文件已通過書面或其他方式落實;
3.這封信得到了及時的答復;
4個指令已被批準。
(三)公文處理完畢後,承辦部門應註明處理情況,並及時交回機要室。
第四章簽發文件的處理
第八條寫作規則
(壹)對外寫作應真正具有必要性、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壹般不得越級,特殊情況需要越級的,還應抄送被越級的機關。
(三)向上級機關行文,應遵循以下規則:
1.原則上應抄送壹個上級機關,並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2 .下級機關的請示,如需以本局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則應先提出傾向性意見後再向上級機關請示,不得轉送上級機關。
3.請示應該是壹篇文章的事。不應包括在報告和其他非請求文件中。
4.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以本局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以本局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四)向下級機關行文,應遵循以下規則:
1.送受理機關,必要時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還應抄送直接簽發機關的上級機關。
2.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強制性公文或者以公文形式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強制性要求。
3 .涉及其他省級機關職權範圍內的,與有關機關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必要時,可與其他省級機關聯合進行。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聯合行文。
(六)本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九條程序
(1)本局獨立工作的壹般程序:主辦部門起草-部門負責人會簽-相關部門會簽-辦公室審核-局領導簽字-秘書科登記編號-印刷室打印-起草部門校對-秘書科審核蓋章-按要求發送-歸檔。
(二)聯合發文或會簽程序:由我局主辦的聯合發文,經局領導簽署後,由主辦部門送相關單位會簽。主辦部門匯總會簽後送秘書科登記編號——在打印室打印——秘書科核對蓋章——主辦部門送相關單位蓋章——主辦部門按要求發送——歸檔。其他單位主辦的聯合公文,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署,局領導簽發,部門經理到秘書科辦理登記蓋章手續並歸檔。
(3)電報的準備和處理程序:電務部起草-部門負責人審核-相關部門會簽-辦公室審核-局領導簽發-秘書科登記編號-打印室或機要室使用?內部照明?還是?密碼電報?論文排版-起草部門校對-機要室封面發電專用章-傳真-歸檔。
第10條起草
(壹)壹般公文應根據工作需要,由熟悉工作和業務情況的部門負責人起草。重要公文由局領導指定的撰寫人起草,並在適當範圍內征求意見,經集體研究後定稿。
(二)起草公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方針政策。
2.情況屬實,觀點明確,直截了當,旗幟鮮明,觀點鮮明,簡明扼要,標點正確。
3.起草人應是主席團的正式官員;部門審核人應為部門主要負責人。
4.正確使用公文。標題應簡明扼要,準確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語言。除帶有書名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名稱外,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5.用詞準確規範。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引用公文時,應先引用標題,再觸發文號。引用外文要註明中文意思。縮略語應當規範,時間應當寫在具體的年月,並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公文中的數字應使用阿拉伯數字,除了壹些結構層次序數和詞、短語、成語、縮略語必須使用漢字外。
6.公文結構的層次序列碼壹般是,第壹級:壹、二、三、?;第二關:(1),(2),(3),?;第三關:1,2,3,?;第四關:(1),(2),(3),?。結構層次比較少,第壹層次:壹,二,三,?;第二關:1,2,3,?;第三關:(1),(2),(3),?。規範性文件分為條、款、項、目。
7.如果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簽名之前標註其名稱。
8 .公文應當使用統壹的紙張起草。
9.稿件完成後,要抄寫清楚,字跡工整。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墨水筆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起草或修改稿件。不得在裝訂線外書寫,使用的紙張必須符合歸檔要求,不得粘貼。
第十壹條審計
(壹)公文完成後,主辦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審閱並簽署意見。對外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送法制教育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公文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必須由相關部門會簽。
(二)公文送分管局領導簽發前,必須經辦公室審核。公文起草部門送審稿審核時,應當將起草公文的依據文件、重要參考資料和有關說明附在送審稿上進行審核。
(三)辦公室審計的重點是:
1.寫作的理由是否充分,寫作的依據是否準確。
2.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與現行相關正式文件相銜接;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可行。
3 .涉及相關部門權限的事項已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
4.語言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名稱、地名、時間、編號、段落順序、引文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的使用是否規範。
5 .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發行
(壹)待完成的公文,經辦公室審核後送局領導簽發。
(二)將稿件逐壹會簽後,提交辦公室審核,再送局領導簽發。
(三)以局、庫名義發文,屬於壹般性工作的,由局分管領導簽發;涉及其他分管領導職責範圍的,由相關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屬於重大問題(包括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檔案局的請示和報告),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後送局主要領導簽發。
(4)對外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必須經常務會議或黨組會議討論的公文,經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有關領導簽發。
(五)公文發出後,未經簽發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回。
(六)印發的公文由辦公室秘書科登記編號印制。
(七)局領導更正較多的文稿,文件起草部門應清理文稿,由局領導更正後送辦公室打印。
(八)用計算機起草的文稿,在局領導簽發後,起草部門應將文稿的電子版復印到秘書科進行打印。
第十三條秘密設置
對需要保密的公文,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確定相應的密級。?絕密?、?機密?等級公文應當標明印制份數和序號。
第14條號碼
(壹)凡以局、館名義發出的公文,由辦公室秘書科編號登記。未編號的通知和備忘錄也進行了登記。以局黨組名義下發的公文,由人事部門統壹編號登記。
(二)文號分類及適用範圍:
1.蘇當:用於向上級匯報、請示;要求省有關部門解決問題;答復有關單位的要求。
2.蘇黨發:用於發布全省檔案工作中帶有全局性問題的決定、意見和工作部署;轉發領導同誌的重要講話;批準並轉發工作報告。
3.蘇聯文件條例:用於發布規範性文件。
4.蘇當辦公室:用於局方召開會議、培訓的通知;局對具體工作事項的答復;傳達局對某項工作的意見和安排。
5.蘇當信:用於非掛靠機構之間洽談工作、提問、答疑。
6.蘇當發電:用於緊急情況下發送需要盡快處理的公文。根據報文內容,以局或局辦公室名義發出。
7.蘇黨:用於局黨組工作部署和幹部人事事務。
8.蘇黨信:用於局黨組與非直屬機關討論工作、提出問題、回答問題。
第十五條印刷
局領導簽發的公文,由辦公室秘書科登記,按時限打印。印刷份數由公文起草部門確定。印刷編號壹經批準,無特殊情況壹般不允許加印。
稿件正式印刷前,秘書科應對送審稿件進行檢查:
1.是否履行了規定的審批和簽發(會簽)程序。
2.是否規範完整。
3.文件號、分類標誌、頁碼編制是否準確。
4.打印時限和份數是否明確。
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進行改正。
第十六條校對
(壹)文件校對由文件起草部門負責。校對人員應在稿件上簽名並註明校對時間。
(2)校對壹定要細致準確。校對的重點是單詞、標點、數字和版式的適當性。
(三)稿件引用上級文件或領導講話,應逐字校對,防止出錯。
(四)重要公文發出前,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式發送。公文在發往國外或部門前,應先發給所有局領導閱讀。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
以局、館名義下發的公文,已由局領導簽發並加蓋局辦公室秘書科印章。其他公文應在秘書科登記,送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審批。
第十八條發送
(壹)公文印發後,應提交公文起草部門簽發信封並密封。
(二)辦公室負責郵寄公文、資料和信件。
(3)機要文件、電報、電傳由機要人員用專車接送。
(四)發送郵件應當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章內部文件的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內部文件,是指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向局領導請示或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詢問、對重要事項提出建議和處理辦法的書面材料。它是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用於處理事務、決定事項的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條內部文件分為報送文件和審批文件。
是向局領導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詢問的報告。
局領導的請示和批準就是批文。批件要壹事壹文,請示的問題或事項要明確具體。
第二十壹條內部文件的起草要求與本局下發文件的起草要求相同。
(壹)標題應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和類型。報告和報表壹般用於提交;提交的文件壹般使用說明或建議。
(二)如有附件,應註明附件的順序和名稱,並在正文後提交。
第二十二條報告或審批文件壹般由部門或直屬單位承辦人起草,經負責人批準,直接報送局分管領導。分管局領導簽署的意見需要轉送其他領導或部門的,由經辦部門交辦公室秘書科登記編號,由其送秘書科閱批。
第二十三條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事項,主辦部門必須與相關部門會簽,有分歧意見的應提前協調。
第二十四條局領導簽署或批準的內部文件,由辦公室負責抄送有關部門,原件留存在辦公室。
第六章公文的借閱和歸檔
第二十五條借款
(壹)因工作需要借閱公文,應辦理借閱登記手續。
(二)工作人員借閱保密文件,必須經保密辦公室主任批準,並在工作時間在保密室閱讀。
(三)借閱文件使用後必須及時歸還。
第二十六條備案
(壹)實行司局檔案相結合的歸檔制度。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公文的歸檔工作。局檔案局負責對各部門的公文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日常公文完成後,主辦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定稿(激光打印或手寫)、原件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材料(包括聲像資料),及時送局檔案館保存。次年第壹季度,檔案室將檢查完畢的檔案退回各部門,按歸檔要求進行整理,移交局檔案室集中統壹保管。
(三)各部門要重視文件材料的歸檔,認真做好本部門公文的清點、整理、歸檔和清退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應當歸檔的公文。工作人員調動時,工作人員臨時保管和借閱的公文,應按規定進行交接和清退。
(四)不需歸檔或無保存價值的文件,由辦公室秘書科收集,經負責人批準後,定期送省機要文件處理中心銷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文寫作規則
(1)書寫規則
(1)政府部門之間可以依據職權相互行文,也可以與下壹級政府有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書信形式討論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壹般不允許正式致函下壹級政府。
(2)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沒有達成壹致意見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書寫文字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
(3)上級機關對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必要時應抄送另壹個上級機關。
(4)向下級機關或系統報送的重要文件,應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2)以上書寫規則
①?請示?應該是壹個東西;壹般只寫壹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抄送,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②?舉報?不要帶說明書。
(3)壹般不越級請示和報告。
(4)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報送上級機關負責人?請示?、?觀點?然後呢。舉報?。
(五)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時,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三)聯合行文規則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上級政府部門和下壹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政府和同級黨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3)政府部門和相應的黨組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4)同級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4)其他書寫規則
(1)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或聯合行文。聯合文章應指明主辦部門。必須由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並應在論文中註明。
(2)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直接提交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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