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指令”的相關規定
《招標項目規定》(令號1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2018,簡稱“令號16》)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該資金占投資的10%以上;
(二)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3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規定,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的具體招標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必要、嚴格限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組合進行,且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邀請招標。
02
84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關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的規定》(發改法[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第二條明確規定,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不屬於《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通用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水(供)等水利基礎設施工程;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市建設項目。
03
77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10 2020年6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進壹步完善〈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規定〉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招標範圍的規定〉的通知》(發改辦〔2020〕770號),闡述了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的理解。
(壹)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壹)項中的“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壹般公共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資金。第(二)項中的“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出資額或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項目建設,也屬於控股或主導地位。項目中方資金比例按項目資金來源中全部國有資金的總和計算。
(2)關於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法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單項采購。16和843號文件第二條達到第5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款估算標準。16分別,單次采購必須邀請招標;本項目中不符合上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於16號令規定的強制招標範疇。?
(三)招標範圍事項清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第號法令的規定。16和843號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依據,16號令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未明確列出的服務和843號文件第二條未明確列出的項目,不得強制招標。
(4)同壹項目中的並購。第5號法令第5條。16規定“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合並,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以防止發包人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其中,“同壹項目可以合並”是指根據實際項目和行業標準或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適合在同壹項目中壹起采購的類似采購項目。
(5)總承包招標規模標準。第2號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16、發包人依法發包全部或部分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只要總承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估算價之壹達到第5號令規定的相應標準,16,即建築部分預估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預估價達到200萬元以上。
此外,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和84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範圍內項目的工程、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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