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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怎麽存放?

妳好,

我從網上給妳找了壹些資料,希望對妳有幫助:

存放鞭炮的倉庫如何防火防爆?

我們知道,大量的鞭炮如果儲存不當,很容易引起火災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倉庫的正確存放技巧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給大家的幾個小技巧:

(l)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橫梁應采用金屬或鋼筋混凝土,屋頂應采用輕質易碎材料。

(2)倉庫地面光滑無縫,開門有肩。門與最遠點的距離不大於15m。

(3)窗戶應有鐵欄桿和百葉窗,采光面積按地面面積的5%計算。窗戶玻璃應為磨砂玻璃或刷白漆,門窗框應采用有色金屬。

(4)倉庫內的室溫應控制在30c以下。冬季禁止使用蒸汽或火爐取暖,庫房照明應使用防爆燈。

(5)大型倉庫應設防護堤,防護堤應高於檐口,頂寬不小於1m,土根距車間距離為2 ~ 3m,並修建排水溝,庫外電線通過管道敷設。

並附上相關規定:希望妳平安順利: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儲存倉庫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壹步做好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儲存倉庫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儲存倉庫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管理,規範煙花爆竹儲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管理規範適用於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倉庫的安全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必須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取得市安監局頒發的安全資格。

第五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1000平方米,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5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和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從業人員必須經批發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取得上崗證。

第八條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責任制主要包括:

(壹)煙花爆竹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任制;

(三)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托管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安全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裝卸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駕駛員和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制定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主要包括:

(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2)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管理制度;

(4)值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六)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七)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八)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評估和監控管理制度;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制度;

(十壹)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十二)采購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十五)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十六)車輛出入、停放和停車管理制度;

(十七)監控設備操作規程;

(十八)儲存和銷售程序;

(十九)質量檢驗程序;

(二十)溫度測量和濕度測量的操作規程;

(二十壹)搬運、裝卸程序。

第十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選址應當符合區域規劃的要求。

1000平方米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市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30米;與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事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80米;與鐵路、二級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40m。

1000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市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10米;與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事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65米;與鐵路、二級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5m。

第十壹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設置密實的圍墻,圍墻高度不得低於2米。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按照規定安裝防雷設施並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配備消防設施。

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可設置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天然河流、池塘。

消防用水量不小於15L/s,持續時間不小於2小時,保護半徑不大於150m。

消防備用水平時應防止被動使用,並有防凍措施。用後及時補充。

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嚴禁侵占、掩埋和挪用。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設置遠程可視監控系統,配備手動報警器,並配備與外界直接聯系的報警電話。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儲存區不得配備鍋爐、茶爐等明火取暖和烹飪設施,不得配備住宿等生活用房。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明顯位於圍墻外側和庫區內,並設置安全警示和警示標誌。

警告內容包括:

(壹)倉庫內嚴禁煙火;

(2)倉庫內嚴禁吸煙;

(3)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圖書館內禁止攜帶火種;

(5)入館時關閉手機;

(六)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防火帽;

(七)禁止在庫內修理汽車;

(八)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七條倉庫應當采用磚墻承重,屋頂應當采用輕質易碎的結構。各倉庫建築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6m。倉庫與值班室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20米。

第十八條倉庫的門、窗和地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倉庫的門應有兩層,均向外開啟,不設門檻,門寬不應小於1.2米。內門是通風門,要有防止小動物從門下進入的措施。

(二)倉庫的窗戶應能打開。通風窗應設在擱腳板處,間距不大於5m,寬度不小於200x200。所有窗戶應配備鐵柵欄和金屬網。

(三)倉庫地面應鋪木地板或設置30厘米高的垛。木地板、嬰兒床、木箱上使用的釘子,釘頭應低於板材外表面3 mm以上,釘孔應用膩子填滿。

第十九條倉庫內的照明應防爆,嚴禁使用其他電氣設備。

第二十條倉庫應當配備溫濕度計,並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和登記。

第二十壹條倉庫入口處應安裝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姆。

第二十二條倉庫外應設置標誌,包括:負責人、儲存品種、儲存數量和倉庫限定人數。

第二十三條倉庫設有裝卸平臺,平臺應與倉庫地面齊平,且平臺不應高於裝卸車地板。平臺兩側應設置行人臺階和車輛坡道。倉庫的門打開時,不得妨礙行人臺階和車庫坡道的通行。

第二十四條進入倉庫的人員嚴禁穿非防靜電的衣服和帶釘鞋。不要帶金屬制品。

第二十五條儲存在倉庫內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分類存放,專人清點。煙花爆竹必須包裝堆放,垛間距不小於0.70米,垛與內墻距離不小於0.45米,垛高不大於2.5米,搬運通道寬度不小於2.0米..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對倉庫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並記錄檢查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必須由防靜電材料制成。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配備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每小時巡邏壹次,巡邏時應兩人同行。對巡視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和記錄,並向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有專職保管員管理貨物。

保管員應當對儲存的煙花爆竹建立臺帳,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確保帳、卡相符;存貨應根據庫存、品種、產地的變化進行清點,如實記錄。

第三十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配備專職門禁人員。登記進出的人員、車輛和貨物。登記內容包括時間、原因和當事人簽名。

第三十壹條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沿指定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三十二條裝卸作業時,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得使用鐵器。煙花爆竹裝卸完畢後,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制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2)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的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應急措施;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培訓和演練;

(六)應急救援裝備儲備;

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應當演練2次以上,並保存演練記錄。

第三十四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並向倉庫負責人報告。

倉庫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啟動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並向煙花爆竹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發生事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標準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是指在本市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業務,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在工商登記註冊的法人單位。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是指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設置和管理的儲存煙花爆竹的場所。

倉庫是指儲存煙花爆竹的建築。

第三十六條本規範引用的相關法規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工廠安全設計規範》(GB50161 - 92+0-92)

《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範》(GB 11652-89)

煙花爆竹安全質量(GB 10631-2004+0-200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 50057-94)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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