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截圖可以提交人民法院作為證據。從法律角度來說,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截圖屬於證據類型中的電子數據。但要經過法庭的質證和辯論,最後由法庭認證,才能正式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截圖與案件事實無關,截圖本身不客觀,甚至是當事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合法性、相關性、客觀性和完整性有嚴格的限制。在具體實踐中,在收集微信有用證據時,要註意:利用好微信中的“收集”功能,保存好微信聊天的原始記錄,很容易被破壞,如不慎刪除、丟失手機或格式化等,都有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丟失。
所以要註意收集語音記錄,以後可能有用。註意微信內容的連續性。聊天記錄涉及錄音的,錄音應當是未加工的、連續的、真實的。為了存儲和傳輸的方便,許多訴訟當事人將錄音材料復制到光盤或磁盤上,並刪除原始錄音。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壹旦對方不認可證據,就無法核實證據的真實性。微信的語音內容要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對討論的問題都發表了自己的意見。盡量收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盡可能收集除微信以外的其他書面證據材料。視聽資料的鑒定包括對記錄在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的鑒定,以及對聲音、圖像中記錄的語言、人體、物體的種類或者相同性的鑒定。
證據類型的描述
1.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根據自己對案件的了解,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即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因此,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情況,不得作偽證。
3、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講述案件的真實情況並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只有成立,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
1,證據是當事人訴訟的前提。原告起訴或者被告反駁、反訴,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
2.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只有法官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法院的審判才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
3.證據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工具。民事權利人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依靠證據來證明,否則很難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三、民事訴訟中證據保全的條件是什麽?
1,證據可能丟失。如果證人很可能因衰老或疾病而死亡,那麽日後用作證據的物品就很容易腐爛變質。
2.以後可能很難取證。例如,證人將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並不代表無法取得,但是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辦理,甚至影響辦案質量,所以要及時保存。
3、證據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所以證據保全也要在開庭前完成。屬於審判過程中新發現的證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由人民法院收集,無需保全證據。
只要符合上述情況之壹,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第四,民事訴訟證據的性質
在訴訟的不同階段,證據的內涵是不同的。在起訴階段,只要與案件事實有表面上的聯系,就可能被認為是證據。隨著訴訟的深入,原本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可能會逐漸被淘汰,原本不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不斷被補充。因此,訴訟證據只有根據裁判者的需要得到認可和理解,才具有法律意義。
裁判證據是指最終能夠被法官用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壹般來說,法官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要件,即裁判證據的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的種類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