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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分類有哪些

文物分類方法 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分類法等。

時代分類法以文物制作的時代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產生於壹定的時代(年代),這是文物按時代分類的根據。把同壹時代的文物集合到壹組,進行歸類,為進壹步研究各個時代的文物打下基礎。

按時代對中國文物分類,總的可分為古代文物和近現代文物。在古代,壹般按朝代劃分,不是按紀年劃分,對文物也是按朝代歸類。至於對某壹件文物的研究,則盡可能要了解它的絕對年代。古代文物,可分為商代文物、周代文物(或西周文物、春秋戰國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漢、魏晉南北朝等時期的文物,還可按具體的歷史朝代詳分。

史前文物,壹般分為舊石器時代文物和新石器時代文物。有的學者還區分出中石器時代文物。

存在形態分類法歷史上遺留至今的文物,都以壹定的形態存在於某個地方。這裏的所謂存在形態,是指文物體量的動與靜、直觀的存在與隱蔽的存在、存於收藏處所與散存於社會。依文物體量的動與靜分類,壹般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跡。古建築、紀念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近代現代重要建築、紀念地等,都屬於此類。這些史跡壹般體量大,不能或不宜整體移動,不能像館藏文物那樣,可以收藏於館內,並輕易移動。

文物史跡不能或不宜整體移動,是從文物史跡整體而言,至於個別文物史跡因特殊情況,則可遷移。壹通石碑,原處已無其他建築,又與周圍環境無關,且不便保護,遷移之後不影響它的價值,又好保護,經批準可以移動,遷往它處。在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因工程建設的特殊需要,而必須把壹處文物史跡遷走時,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可采用科學的辦法進行拆遷,按原狀復原。山西省芮城縣永樂宮、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中***中央舊址,都是這樣遷移的。但周圍環境已不同了。

可移動文物主要是指館藏文物和流散文物。有石器、陶器、銅器、金銀器、瓷器、漆器、玉器、工藝品、書畫、古文獻等。它們體量小,種類多。可根據其體量的大小和珍貴程度,分別收藏於文物庫房,甚至文物囊匣內,並可根據保管、研究、陳列的需要移動,變換地點,這對其本身的價值不僅沒有影響,反而能夠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質地分類法以制作文物的材料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由於所用物質材料的多樣化,根據不同材質進行文物歸類,是文物質地分類法的出發點。

質地分類法主要用於對古器物的歸類,這種方法有著悠久的歷史。在館藏文物的分類中,以文物質地分類比較普遍。壹般分為:石器、玉器、骨器 (含骨器、牙器 )、木器、竹器、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鋅器、瓷器、漆器、玻璃器、琺瑯器、紡織品、紙類文物等。

按質地對器物分類也有它的不足之處,即器物的材料有時並非壹種,有的主體與附件分別用兩種材料,有的本身就是復合材料制作而成,對此,就要按照約定俗成的辦法加以處理。同時也須指出,所謂某種材料質地也是相對而言,是指主要材料。至於物理和化學成分的復雜性,則是另壹個問題。

功用分類法以文物功用作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遺存,在制作時,都是為了壹定的目的。任何壹處(壹件)文物,都有它的用途。在文物分類時,通過對其功用的研究,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為壹類,形成不同的類別。但文物功用與其形制、種類是分不開的。形制可以看得見,摸得著,形象,具體。功用是內涵,通過形體發揮其功用。

某壹功用的文物,其時代、質地並不完全相同。農具中既有石質農具、木質農具,又有青銅質地農具和鐵制農具;兵器也有石制、骨制、銅制、鐵制等。這些質地不同的農具和兵器,其時代也不完全相同。

此種分類法,可把某壹功用的各種不同質地的文物從早期到晚期聚集到壹起,對研究其產生、發展、變化以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十分有利。對研究專門史有重大價值。

屬性分類法以文物的社會屬性以及科學文化屬性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在運用此種方法對文物進行分類時,首先要研究文物的用途及深層含義,如古器物中的禮器,供大典、祭祀等使用,就是壹種社會屬性。明器是古代專為隨葬而制作的各種器物,又稱“冥器”或“盟器”,常模仿各種禮器、日用器皿、工具、兵器等制作而成,也有人、家畜、禽獸的形象以及車船、家具、建築物等模型。而制作明器的材料又有木、石、陶、瓷等。但其本質屬性仍為“明器”。

天文圖、圭表、漏壺、日晷、渾儀、簡儀、古地圖、砭鐮、金銀醫針等等,都是以直接表現科學技術為內容的器物,可稱為科技文物,這也是它的屬性。

供宗教活動的場所、用具及表現宗教內容的物品,如寺廟、法器、宗教繪畫等,稱為宗教文物,是宗教性質的遺存。

民族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都是以其屬性劃分的。

來源分類法以館藏文物來源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該分類法只適用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這些單位的藏品都有來源,主要有:撥交、征集、揀選、交換、捐贈、發掘。但在實際分類中,此法並不常用。各種來源的文物,多在文物的賬目或卡片上反映出來。

價值分類法以文物價值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主要是根據文物價值高低來區分。根據中國文物法規規定,文物史跡,即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紀念遺址或建築物等,依其價值的高低,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 (自治區、直轄市) 和縣 (市) 級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即石器、玉器、陶器、銅器、鐵器、金銀器、瓷器、漆器、工藝品、書畫等,依其價值高低,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文物分類與文物保管 文物分類對文物研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對文物保管亦十分重要。

①有利於對館藏文物的管理。博物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普遍采用按文物質地進行分類,之所以如此,主要是有利於按質地分別存放、保管。文物的質地不同,其物理性能和化學成分亦不相同,對溫度、濕度、光線、生物(微生物)的反應和要求各不相同。這無疑給文物保管工作帶來很大困難。但館藏文物按質地分類後,就可以根據文物質地對保管的要求,設置專門文物庫房。很顯然,把同壹質地的文物藏品保存於同壹庫房之內,在溫度、濕度等方面即可按照需要調控。反之,把不同質地的文物藏品混放於同壹庫房內,就不可能做到這壹點。此外,按質地對館藏文物分類,還可以對某些文物價值高、經濟價值亦高的藏品進行專庫、專櫃保存。

②有利於分級保管。按文物價值高低分類,對采取相應措施、加強保護管理十分有利,如對壹級文物須設置專櫃保管,復制壹級文物須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文物史跡分為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省 (自治區、直轄市) 和縣 (市) 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這既表明它們的價值有高低之分,又說明對它們的保護管理須采取不同的辦法。關於保護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則分別由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決定,正常的保護工作均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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