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對非法占有他人物品的賠償標準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如何處理?
非法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保管,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非法侵占罪的構成
(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屬於他人的財物,遺忘物或他人托付的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故意占有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不能作為本罪處罰。
(3)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所謂他人委托給自己的財產,是指由他人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產,是指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
所謂遺忘他人之物,是指因遺忘而本應取走而未取走的財物。需要指出的是,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失去的財產,失去對財產的控制需要相對較長的時間。壹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得人很難找到丟失的人。而遺忘的事情,只是暫時被遺忘,遺忘者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失去了對它的控制。壹般他們會很快回憶起遺忘的時間地點,回來尋找,而拾荒者壹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遺棄物是所有人或保管人基於自己的意誌不再需要而拋棄的財產。
所謂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用於隱藏的東西,比如埋在自家院子裏的錢,埋在墳墓裏的珠寶。埋藏物不同於地下文物。
總之,不管妳留著什麽,遺忘物和埋藏物壹定是別人的財產。
所謂他人,這裏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
(4)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將他人委托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
1,變合法占有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的本質。必須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正當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財物是違法的,就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占有的形式有多種,如接受他人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占有,根據刑法規定,只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包括代為收取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如保管和臨時保管,以及因管理原因未委托他人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產;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其保管的財產,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應當由其監護人保管的財產,也包括依照借貸、租賃、委托、寄售、運輸、合夥、抵押等壹定的合同代為保管的本單位的財產,但不屬於本罪。
(2)撿起別人遺忘的東西。
(3)挖掘他人埋藏物,但這種挖掘不能違法。壹般應該是善意偶然取得。如果是違法的,比如偷別人埋在墳墓裏的財物,或者明知是偷東西,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歸還的行為。所謂占有,是指將交給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擅自作為所有人對待、使用和受益。有的將財產出售或贈與他人,有的出租、消費、還債、抵押使用,但這種懲罰不能包括故意破壞。犯後壹種行為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所謂拒不返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拒絕返還他人財物。財產所有人明確提出返還且有證據證明屬於所有的,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返還的;或者雖然說是返還,但事後擅自返還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或者以謊稱財物被盜、遺失等欺詐手段拒絕返還的;或者攜財物離家出走,拒不歸還;或違法處罰後拒不追回或賠償等。當然,如果行為人最終移交或返還了財物,或者在他人明確主張返還之前處理了財物後作出或承諾了賠償,甚至擅自處分了財物但在他人主張後作出了賠償等。,不應以本罪論處。
3、拒不返還、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返還、交出財物的事實成立。其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並且在財物滅失時實際具有返還、交出或者合理退賠的能力。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不返還或者不交出財物的,不可能拒絕返還或者不交出財物。
壹句話,拒不返還或者退保,是指行為人在沒有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下,有能力返還、退保或者退賠。
我們知道非法占有會觸犯刑法,會受到懲罰,會導致留下對我們未來不利的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