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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拆遷補償政策?

成〔2002〕6號

各有關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廳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02年1月8日

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建設項目的實施和舊區改造,有利於生態環境的改善和文物古跡的保護,遵循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規則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非住宅房屋是指在有關單位發出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前,合法手續完備,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條市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

建設局設立的管理房屋拆遷日常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市發展計劃、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物價、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市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確定拆遷範圍後,拆遷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和房屋租賃賬戶分類。

第八條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中止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事項。

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憑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規劃、房管、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有關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在擬拆遷範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暫停事項和期限。

第九條在暫停期限內,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期限應當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限屆滿,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局提出申請,建設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壹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項目批準文件;

(2)土地利用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50%的存款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證明。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保證金數額與安置房價值之和不足以補償資金總額的時間。

第十二條建設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在當地主要報紙上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規模較小的房屋拆遷,可以在拆遷範圍和附近區域張貼房屋拆遷公告。

第十三條建設局和拆遷人應及時向拆遷人進行宣傳和解釋。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拆遷公告,並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十四條拆遷人不得擅自調整拆遷範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

拆遷範圍確需調整的,拆遷人應當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確需延長的,拆遷人應當在15日拆遷期限屆滿前向建設局提出延期申請,建設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建設局應當加強對拆遷業務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委托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訂立委托拆遷合同,並在15日內送建設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建設局和管理機構不得作為居民,不得接受居民的委托。

第十六條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掌握與房屋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業務知識,並經建設局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上崗證。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出具就業證明。

第十七條在建設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統壹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訂立統壹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人應當在5日內送建設局備案。

第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為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留存證據。

* * *房屋拆遷的,應當由* * *所有權人* *訂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安置不能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建設局裁定。建設局是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在裁決前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產權調換和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壹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建設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應當按照先騰空土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按照工程建設要求按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建設局會同規劃、房產、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批,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局應當與拆遷人和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

金融機構應當配合建設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居民在拆遷施工中,必須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以及治安、道路、交通等法規。

拆除現場應設置圍欄,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拆遷工作結束後,拆遷人應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由其受理拆遷項目。

第二十七條建設局和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資料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移交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與貨幣補償等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臨時建築規劃許可證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公益性房屋和交通崗亭、交通標誌等公共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因房屋拆遷需要遷移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由拆遷人負責;但結合道路擴建,根據城市規劃需要,各種管線的到位或新建、擴建費用,將不由居民承擔。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壹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少於兩套經建設局批準的安置房供拆遷人選擇,並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三十二條拆遷租賃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由租賃雙方協商同意。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安置房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賃合同重新訂立。

第三十三條拆遷符合政府規定租金標準並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公共租賃住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終止租賃關系。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但未參加房改的,拆遷補償金額超過5萬元的,80%補償給承租人,20%補償給被拆遷人;不足5萬元的,補足5萬元,給承租人。被拆遷人不再享受20%的拆遷補償。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拆遷補償應當全額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四條拆除住宅房屋由拆遷人進行補償評估,拆遷補償不足5萬元的,由拆遷人補足5萬元;被拆遷人也可以申請,被拆遷人可以提供相當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供被拆遷人租住,被拆遷人應當支付扣除區位補償後的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符合政府規定租金標準並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公共租賃非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拆遷符合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實行代管住房政策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應當終止租賃關系。被拆遷人原則上選擇貨幣補償形式,被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產代管部門)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的100%。

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但未參加房改且有合法租賃手續的,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或房產代管部門)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的100%,同時向承租人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的80%。

房產代管部門收到的補償款應專項用於代管房政策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在拆遷公告期內,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清或者產權糾紛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報建設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現場勘查記錄,並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支付下列補貼:

(1)搬遷津貼;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3)移動和安裝固定設施的補貼;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形式實施過渡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過渡期限延長,給拆遷人和被拆遷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在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對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根據貨幣補償協議,向被拆遷人出具銀行專用存款證明。

特種存單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以拆遷補償支付購房款的,被拆遷人應當購買市房地產管理局許可銷售的商品房,並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登記或備案的購房合同和專項存款證明;有關銀行應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將專用存款單上的款項劃給售房單位。

用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房屋產權屬於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的承租人。

第四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購買價格高於特種存單金額的,超出部分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購買的房屋價格低於專用存單金額的,余額可以現金支取。

被拆遷人確實在別處有房且拆遷後不再買房的,經建設局批準後,以現金形式提取拆遷補償款。

拆遷人支付補償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沒有約定的,在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搬離原址後壹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估價資質。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從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選擇,並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技術導則》和《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和補償標準》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包括承租人)到場,被拆遷人(包括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評估機構不得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重新評估;重新評估後仍有異議的,可提出書面申請,由建設局指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進行鑒定,新產生的評估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第四章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建設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建設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上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建設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建設局及管理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涉及的價格和成本標準,由市建設局會同物價、財政、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制定,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實施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已拆遷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國家、省和無錫市重點建設項目涉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和無錫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因城市建設需要,在城市規劃區內,征用集體土地並拆除房屋及其附著物。補償安置辦法仍按《江陰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由江陰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則自2002年6月5日起施行。

《江陰市實施(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同時廢止。市政府其他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本文僅供參考,以正式文件為準。

如何在手機上辦理江陰貨車通行證?

在公安交管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頁面右下方友情鏈接點擊“貨車通行證申請系統”,進入系統登錄/註冊界面。

第二步註冊點擊立即註冊,用車主或代理的手機註冊。

第三步:登錄註冊後,用註冊的手機號登錄。

第四步記錄信息點擊系統右上角的記錄信息,填寫記錄信息:所有人根據行駛證上的車主信息填寫記錄信息,地址根據行駛證上的地址信息填寫。填寫完表格點擊“提交”,會提示“保存成功,轉到車輛列表”。

第五步車輛信息錄入點擊系統右上角的車輛列表,進入車輛信息界面。

點擊“添加車輛”添加車輛信息:根據行駛證上的車牌號填寫車牌號;車輛識別代碼應當按照行駛證上的車輛識別代碼填寫。

輸入的車輛必須是備案信息中車主擁有的車輛,車輛類型必須是輕型或微型封閉式面包車。確認信息正確後,點擊保存信息。

第六步:下載通行證被批準,狀態位置顯示為通過,可以從下載通行證位置下載下載通行證文件。

張家港的來歷是什麽?

清康熙二年(1663),江陰縣政府計劃在澄江門和吳山之間修建壹條公路。當測量這條河時,發現這條河是無名的,於是請大喬的東武夷鎮提出壹個名字。

吳宜之知道這條河是張的祖先開的,後來又被張的後人拓寬了,於是命名為“張家港”,報江陰縣政府鑒定備案。康熙三年(1664)冬,江陰縣正式批準這條河的名稱為張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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