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壹些意想不到的事情。為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需要提前準備具體、詳細、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那麽什麽樣的應急預案好呢?以下是我收集的河北環境應急預案,歡迎閱讀收藏。
河北省環境應急預案1為有效預防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發生,確保事故發生後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時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報告暫行辦法》和環境汙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壹.適用範圍
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和行為,以及突發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在XX市轄區內發生的,造成環境汙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自然保護區破壞、人體健康損害、社會經濟和人民財產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預防的重點
(1)特定或敏感區域;
(二)水源保護區內有汙染隱患的單位;
(三)使用、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場所;
(4)各類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庫)、油氣井口;
(五)各單位的汙水處理設施、高濃度汙水和汙泥貯存場所、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場所。
三、事故的認定
環境汙染和損害事故可分為水汙染事故、大氣汙染事故、噪聲和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汙染事故、農藥和汙染事故、氣體和天然氣汙染事故、放射性汙染事故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和自然保護區的損害事故。
按事故程度分為壹般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較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特大環境汙染和三十起事故。
(1)壹般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萬元)。
(2)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壹者,為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
2.人們因環境汙染而中毒;
3.因環境汙染導致的工廠與團體之間的沖突;
4.對環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不含65438+萬元);
2、因環境汙染造成人員明顯中毒、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殘疾後果的;
3.人們因環境汙染而中毒;
4.環境汙染影響社會穩定;
5、對環境造成極大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二、三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
(4)特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壹者,為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
2、因環境汙染導致人群明顯中毒或受輻射;
3、因環境汙染造成中毒死亡的;
4.環境汙染嚴重影響當地經濟和社會的正常活動;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
6.捕殺、砍伐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發生後,當地環保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並對事故的性質和危害作出適當的認定。
凡發生壹般或較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應經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確認,並報市環保局備案,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負責組織處理;凡重大或特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均須經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確認。
四、應急組織體系
(壹)成立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應急指揮部。
重特大環境汙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環保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事故區縣長任副總指揮,市安監局、市經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負責人為成員。
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消除風險、減少危害(救援)方面的具體協調工作。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能,開展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1.綜合協調小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環保局、市安監局、事故地區市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匯報事故處理情況,嚴把宣傳報道關;協調相關單位分工負責救援工作,保證現場指揮員與上級的通訊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系,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排險減害專業救援隊:由事故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專家、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及市縣兩級專業救援隊負責人組成,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組長。負責事故現場的搶救工作。
3.警戒維護組: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為組長。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清理道路,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動員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4.醫療救援隊:由市衛生局、市縣兩級人民醫院、中醫院、職工醫院等單位領導組成,市衛生局主要領導任組長。負責建立現場救護站,對受傷和中毒人員進行急救,並保證治療藥物和救護設備的供應。
5.後勤保障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交通局、通信處、事故單位負責人組成,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為組長。負責整個事故處置工作中人員、資金、交通工具、通訊等後勤保障的組織協調,迅速調集車輛運送現場急需的物資、設備和藥品。
6.事故調查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組織或協助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已發生的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並及時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2)職責分工。
1.市政府辦公室: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做好事故報告、事故處理、安撫和穩定工作。
2.市環保局:具體負責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現場調查、分析和鑒定,明確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按規定及時上報汙染事故;負責防治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技術儲備;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人員對汙染區域進行監測、檢測、消毒和去汙,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負責對汙染源單位的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市安監局:具體負責並配合相關部門調查重特大事故,實施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4.市經委:具體負責並配合相關部門實施經貿系統煤礦、建材、電力、流通行業、信息產業等行業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救援工作。
5.市公安局:具體負責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火災、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嚴重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救援工作,指揮當地公安部門開展其他嚴重事故的救援工作。
現場警戒、人員疏散、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制、監控對事故負有嚴重責任的嫌疑人。
6.市交通局:具體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救援工作,運送救援人員、設備和物資,確保道路暢通。
7.市衛生局:具體負責並配合相關部門實施醫療急救工作,在處置其他重特大事故中負責組織醫務人員、醫療器械和藥品、醫療救援指揮、衛生防疫等工作,及時報告人員搶救和中毒事故控制情況。
8.市農業局、畜牧局、水利局、林業局具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農業、畜牧業、水利(漁業)、林業汙染破壞事故處理,其中市林業局、水利局具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重大環境破壞事故和捕殺、砍伐野生動植物處理。
9.市監察局:具體負責重特大環境汙染破壞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追究。
XX市轄區內各機關、團體、駐軍、企事業單位接到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處置領導小組發布的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應急救援命令和信號後,應立即出動。
救援隊應當向現場派遣救援設備和物資,開展救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重、特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救援工作和傷員、中毒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事故處理程序和措施
(壹)特大事故的報告。
XX市轄區發生重大環境汙染破壞事故後,全市所有公民、企業法人及其他人員作為第壹發現者,應立即向12369環保熱線或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環保部門熱線值班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最快捷的方式報告事故發生地點、時間、類型、汙染源、主要汙染物、人身傷害、經濟損失等相關信息。
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核實後向同級政府報告。同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分別向上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報告,其他部門與環保部門核實後按制度和程序報告。事故發生後,各區市縣除電話速報外,應在3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環保局報告事故情況。市政府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省委、省政府報告。
(二)迅速開展救援工作。
發生重大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時,事故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實施消除事故、減輕危害和搶救工作。
接到報告後,當事故涉及人員安全、社會穩定、當地經濟社會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時,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他們必須及時趕到現場,組織和指揮救援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現場處理必須堅持四個原則:
(1)控制汙染源,盡快停止排汙,繼續排放;
(2)盡可能控制和縮小排放汙染物的擴散和輻射擴散範圍,將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3)采取壹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4)應急處理應以徹底消除汙染危害,避免後患為前提。
接到汙染事故報告後,指揮部立即安排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對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判斷,並迅速制定實施了消除風險、減少危害的救援方案。有明確汙染源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屬於危險化學品種類且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汙染事故的蔓延,並通知當地政府或者街道、村組組織做好防範工作。必要時,應當疏散或者組織群眾疏散。
在救災過程中,必須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救災過程中的其他意外傷亡。
(3)善後處理。
環境汙染事故得到控制後,指揮部應做好人員搶救和安撫、設施恢復等工作。定性和定量描述無幹擾汙染事故的基本情況,並對整個事故進行評價;組織和匯編相關信息,包括決策記錄和信息分析;做壹個工作總結(或者回顧)。
(4)做好簡報。
各市縣政府辦、環保局要做好信息發布和信息上報工作,經政府領導批準後按分級管理程序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及時將上級指示傳達至基層。
六、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應急處理專業救援隊伍加強專業隊伍建設,符合國家應急處理相關標準。各專業隊也要每年演練1次,增強現場應急能力。
七、嚴格責任追究
環境保護部門對發生嚴重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的單位,依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政府領導、部門負責人和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情節惡劣、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且未說明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報告時間的;
(三)故意隱瞞或者謊報的;
(四)因醫療機構拒絕搶救或搶救不及時,導致死亡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救災指令、命令的;
(六)因搶救不力,措施不當,推諉扯皮,擴大事故危害的;
(七)因搶救造成其他重大損失造成社會影響的。
河北省環境應急預案ⅱ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教育、培訓和演練。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基於環境敏感點的分析,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4)應急人員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5)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清晰、具體且可操作;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平面圖基本要素齊全,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公布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壹般原則,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排查和修復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程序、預警對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前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5)後處理,包括後處理處理、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和科技保障;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教育培訓、責任和獎懲;
(八)補充規定,包括術語、預案說明、修訂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在存在多種環境風險和可能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的地方,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和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和應急支持、應急培訓和預案演練等。
針對某壹類環境風險,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現有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的特征、主要汙染物的種類、應急組織和職責、防範措施、應急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於風險較大的關鍵崗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關鍵崗位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害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的特點、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註意事項。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九條工程建設、影視拍攝、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單位概況、周圍環境和環境敏感點;
(二)本單位環境危害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害的基本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3)應急物資儲備,包括根據本單位危險源的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的名稱和基本儲備。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並充分征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會。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環境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組成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組成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環境應急預案評估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情況。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修改應急預案草案。
第四章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自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自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影視拍攝、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的臨時性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日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壹式兩份):
(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3)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經評估組評估合格的,予以備案並發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登記表》;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並回復說明理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行改正,重新備案。
第十八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壹制定。
第五章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技能。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多種形式使相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建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按照相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修訂框架編制指南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環境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修訂:
(壹)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事業單位認為應當及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規劃的備案部門可以根據規劃修改的具體情況,要求修改規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改後的規劃進行評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將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未編制或者未實施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事故或突發事件導致環境受到汙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快速、有序、高效的應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預案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的來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調性而進行的模擬應急反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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