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性娛樂城、夜總會、影劇院、錄相放映點、影視廳、歌舞廳、卡拉OK廳、電子遊戲室、臺球室、曲藝室、遊樂(藝)場;
(二)營業性體育場(館)、武術館、射擊場、遊泳池(場、館)、溜冰場、保齡球場、健身(美)館;
(三)公園、風景遊覽區;
(四)車站、客運碼頭、港口;
(五)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
(六)飲食、服務場所;
(七)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節慶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的場所;
(八)其他供群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的場所。第三條 公***場所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治安責任制。公***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個體戶業主是該場所的治安責任人,對其公***場所的秩序和安全負責。第四條 進入公***場所的人員,必須遵守公***場所的治安管理規定,維護公***場所秩序和安全,接受公***場所治安保衛人員的管理。
對於公***場所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進入公***場所的人員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予以制止。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場所治安工作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指導、督促公***場所主管(主辦)單位建立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管理措施;
(二)協助公***場所負責人對工作人員進行治安管理業務知識培訓;
(三)對公***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四)依法查處違反公***場所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
工商、文化、體育、城建、園林、交通、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搞好公***場所治安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公***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壹)建築物和各項設施堅固安全,出入口及通道暢通;
(二)消防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三)電器安裝符合標準,夜間開放的公***場所,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突然停電時的應急措施;
(四)危險路段、部位設置有護欄等安全設施;
(五)禁止遊客、顧客、觀眾進入的地區設有明顯的標誌;
(六)設置相應的物品寄存處和交通工具停放場地;
(七)公安機關根據場所情況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第七條 開辦公***場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所在地縣(市、市轄區)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公***安全條件審查。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公***場所,應當向縣以上公安機關申領(公***場所安全許可證)。
公***場所因故合並、分立、歇業、轉業,應當向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民間文藝活動、節慶活動等涉及公***安全的活動,(承辦、主辦)單位應當於舉辦前15天持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向所在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保衛工作方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答復。第九條 公***場所售票不得超過核定的人員容量,場內使用的音響器材的音量應當適當,不得影響相鄰單位和居民正常的工作和休息。第十條 公***場所禁止以色情招攬生意,禁止賣淫嫖娼,不得開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第十壹條 公***場所應當根據治安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責任制,並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不安全隱患。第十二條 公***場所應當制定遊客、顧客或者觀眾須知,並張貼在顯要位置。第十三條 公***場所應當建立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負責維護公***場所的治安秩序。
公***場所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忠於職守。第十四條 公***場所應當接受公安人員的治安管理檢查。
公安人員到公***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檢查,應當出示由省公安廳統壹制發的《治安檢查證》,文明執法。第十五條 公***場所的治安保衛人員和其他內部工作人員必須佩帶明顯標誌。遇有下列情況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處置:
(壹)發現打架鬥毆、酗酒鬧事、流氓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要主動勸阻制止,或者將行為人帶離現場,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生災害事故時,要維護好現場秩序,疏散群眾,搶救傷員,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
(三)遇有遊客、顧客、觀眾死亡或者發生刑事案件時,應當認真保護好現場,註意發現可疑人員,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四)對突發疾病的遊客、顧客、觀眾,應當積極給予救助;
(五)發現遊客、顧問、觀眾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當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者公開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登記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