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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壹生的積蓄都給了彩禮。離婚後能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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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案件和離婚導致的彩禮返還在當今的民事案件中仍然占有壹定的比例,這也反映出現實生活中婚內給付彩禮的現象依然存在。彩禮現象歷史傳承,在我國廣大農村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依然普遍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適用

壹、彩禮的特點和性質

婚前無論男女,古今中外都有財產給付,現在各國法律也有規範。彩禮問題是中國壹個永恒的民俗。今天,由於各地風俗習慣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其目的、範圍和主體更加復雜。根據我們當地的風俗習慣,彩禮壹般有以下特點:

1,用途和功能。彩禮款不僅在訂婚時支付,對於沒有辦理訂婚手續就直接結婚的人也是如此。彩禮壹般由男方支付給女方,是對女方撫養教育的補償,是女方父母贍養的預付款,也是給女方做嫁妝、辦酒席的費用。新娘接受彩禮後,按照習俗,還需要回禮給男方,比如西裝、皮鞋、摩托車等。這種財產交換是不對等的,來的多,去的少。彩禮款接受後,當事人確立戀愛關系。如果雙方再愛上別人(她),就要承擔彩禮歸屬的風險。

2.範圍。彩禮支付的形式壹般為現金和物品(包括紀念金器),其名稱壹般為訂婚錢、見面禮、疊婚紗的錢、酒水(有的全是用錢疊的,有的直接拿魚、肉、酒等。)、送別禮物(端午節、中秋節、春節)和各種金器(戒指、項鏈、耳環、手鐲等。).

3、主體。壹般是支付方傾註全家的力量和積蓄,也有父母借錢買彩禮,接受方是女方及其父母。如果彩禮債務壹般婚後由父母或男女雙方償還。

4.新娘禮物費用。接受的彩禮壹般用來買嫁妝,回饋男方,辦酒席。花完了,壹般所剩無幾,有的女人還要“貼補”。

5.地區。壹般來說,經濟相對落後的廣大農村和貧困地區最容易發生彩禮返還糾紛,經濟發達富裕地區或城市壹般不提起訴訟,雙方協商解決。

在司法實踐中,男方給付的財物有哪些屬於彩禮,眾說紛紜。“新娘價格”不是壹個法律術語。為了嚴謹正規,意見稿采用了“婚前給付對方財產”的用語。《意見》為了縮小返還婚前給付財產的適用範圍,不得不用“彩禮”這個名稱,只要是按照習俗婚前給付的,都可以取得。關於彩禮給付的性質,理論上有附終止條件說、所有權轉移說、從屬合同說、合同約定說等。附終止條件的壹般理論認為,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條件成就之前生效,條件成就之後才具備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②),這也是我國臺灣地區民事法學家王澤鑒教授所持的觀點。《意見》第十條規定,彩禮應當返還未形成婚姻關系的人。如果形成了婚姻關系,原則上不需要返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已經結婚的彩禮也要返還給對方。如此矛盾的規定,顯然不適合解散所附的條件。因為附條件解除,認為只要給付彩禮的民事行為已經生效,無論出現什麽特殊情況,都不會返還。筆者認為,《意見》並沒有明確或否定彩禮給付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只是根據我國現實提出了解決當前實際問題的方法和條件,在適用該條時應當理解這壹點。對於沒有婚姻關系的彩禮返還(《意見》第壹個條件),其性質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對於彩禮返還(《意見》中的第二、三種情況),可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適用壹方生活有困難,另壹方給予適當幫助的法律原則。對於《意見》第二項中以獲取彩禮為目的的欺騙行為,可以適用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法律原則。

二、彩禮的範圍和返還

婚約成立時,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財物壹般包括彩禮、見面禮、嫁衣、酒錢、金器等。《意見》沒有界定司法實踐中各種形式的財物給付,這是彩禮。根據附條件贈與理論的法律特征,無論是為了培養和增進感情,還是以結婚為條件進行給付,判決都是基於當事人給付該財產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給付財產時,並沒有明確表示自己的心理狀態,也沒有書面合同。這是壹個隱含的意思。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給付的時間和空間、財物的價值,按照壹般的社會觀念進行判斷,比如彩禮、數額較大的見面禮、按照女方提供的贈與清單給付的各種財物等,但父母雙方給付的小禮物、男女雙方非正式贈與的禮物不附。所以彩禮沒有固定的名稱和範圍,而是按照上述方法判斷。

《意見》第十條強調,只有按照習慣支付,才能適用。是不是真的沒有按照習俗給付的有條件的禮金,就不會返還?答案是否定的,各地都是婚前財產,很難判斷什麽叫“依習俗”。城市和經濟富裕地區的訂婚財產的給付,也要根據解除所附的條件來判斷。如果加以區分是不公平的,是違背平等原則的,那麽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省的民法典對婚約財產給付的返還都不做任何區分。比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婚姻沒有履行,訂婚的任何壹方都可以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其給予對方的東西,作為訂婚的標誌。《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婚姻沒有發生,婚姻所做的所有贈與都是無效的,而《瑞士民法典》規定,如果解除婚約,訂婚雙方都將要求返還各自的贈與。因此,“彩禮”和“婚前給予對方財產”的表述並不準確,法律上的表述應該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應當在婚姻未發生時返還。

彩禮應該如何返還?關於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和適用《意見》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存在壹些問題。有人認為是全額返還,有人認為是適當返還。根據附條件解除贈與的法律特征和其他國家的規定,“應當”是指全額返還,但司法實踐中壹直是適當返還。比如江蘇省姜堰市法院利用良好習俗限制彩禮按比例返還,因為按照壹般人的觀念,男方“不”女方不返還彩禮,只有女方“不”男方有返還彩禮的問題,而且只有女方與男方有婚約,但現在沒有結婚。心理上的傷害比男方更大。與男方同居或發生性關系的,仍返還彩禮。賠了夫人又折兵,真的很不公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壹直持有這種觀點。19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和199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若幹問題的意見》只是對新娘通過婚姻索要彩禮行為的“酌定返還”,並未提及新娘沒有任何過錯或過錯過輕的情況下應當適當返還。因此,在司法判例中,幾個法院都對彩禮適用適當返還,但都沒有闡述法律依據。因此,我們應對《意見》第十條作如下理解。《意見》肯定了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並將返還比例留給各地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風俗習慣自行裁量。《意見》沒有規定女方給予男方的財產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司法實踐中壹般以彩禮折價的方式返還,這也是符合解除所附條件的贈與。

第三,比例收益的法律原則

中國幅員遼闊,風俗習慣各異,經濟發展不平衡。現在社會處於轉型期,人們的觀念不同。彩禮返還比例不可能找到符合國家標準的統壹標準。司法無法回避矛盾,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正確法理無法否認遺棄。因此,姜堰市法院利用善良風俗限制彩禮的比例返還。有的法院運用公平原則適當返還彩禮,有的法院則直接寫明無理由返還彩禮。在實踐中,它往往被認為是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按照習俗和人們的觀念,婚姻失敗,尤其是對於已經同居或發生過性關系的女性,社會評價降低,對她們的精神造成了壹定的傷害,比男性的傷害更大。這些因訂婚給女性造成的損害,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防止判決返還全部彩禮,然而在我國,並沒有解除婚約的賠償制度,實踐中也沒有這樣的先例。所以無論是法理上還是泥巴比例返還上,都不適合保護女性權益。訂婚損害賠償雖然與彩禮返還無關,但這是兩個法理。其實我們在判斷和考慮申請的過程中,已經把兩者結合起來了。如我院自《意見》實施三年以來,已決定按比例返還彩禮10件。都是基於男方有過錯,應當適當返還。因此,我們可以參考臺灣省民法典第977條的規定,建立壹套涵蓋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的訂婚損害賠償制度,以保護女性和無過錯方。在適用婚約損害賠償時,判斷過失應當有利於女方說明,考慮當地風俗習慣,根據當地社會壹般觀念公平合理地保護女性權益。比如男女雙方已經同居,男方無故拒絕結婚並要求返還彩禮,男方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可以認定其出軌有過錯,賠償女方財產和非財產損失。彩禮返還是為女性責任而設立的制度,對女性明顯不公平,而婚約損害賠償制度是為保護女性而設立的制度。只有將兩者同時結合起來,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和諧。

對於已經形成婚姻關系的彩禮返還,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法理進行比例返還已經不成問題。

在女方不通過婚姻索要財物的情況下,嫁妝和金器可以折價給男方,男方給女方買的衣服或者自己用錢給女方買的衣服,都視為無條件贈與,以保護女方。當然,女方付給男方的財產也要在彩禮返還中進行折算。

四、有條件成就和回報的原因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婚約損害賠償制度,在程序上如何操作還有待探索。壹般是反訴或者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在司法實踐中,為了公平合理地處理彩禮案件,按比例返還彩禮,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在裁判法理和思維上,女方訂婚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在彩禮返還中予以補償和扣除。根據各種情況,壹般應區別對待:

1,解除婚約。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根據附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征,雙方附條件給付對方的財物應當全額返還。根據過錯程度,雙方有過同居或性行為的,女方無故毀約的,可返還50-80%,男方無故毀約的,返還控制在50%以下;夫妻共同生活且已生育子女的,男方無故毀約並提出返還彩禮的,返還比例低於40%;女方無故毀約,返還50%-60%;男方隱瞞禁止結婚的疾病,采取欺騙手段的,返還50%以下;因隱瞞其他疾病不能結婚的,返還80%以下;男方打罵女方不結婚的,少於60%返還。

2.通過訂婚或結婚要求財產。女方的目的不是結婚,而是通過訂婚索要財物。彩禮壹給,她就提出解除婚約或者制造事端逼男方索要,她應該全額返還。對於已婚人士,如果沒有共同生活,應該全額返還。雖已同居,但無子女,且結婚未滿兩年,可返還60-80%。如果雙方都已生育,且結婚兩年以上,那麽當初通過婚姻索要財產的目的在這個時候就毫無意義了。世界上沒有人願意以生孩子和同居兩年為代價,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3.包辦婚姻。這是壹種掩蓋非法目的的借貸形式,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彩禮應予追繳,並對對方處以同等數額的罰款。

4.離婚。當事人結婚離婚後,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已經生效,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完成,不存在贈與的解除條件,當然也不存在相應返還彩禮的問題。對結婚未滿兩年,無子女的,根據男方生活困難程度和女方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彩禮。

5.無效和可撤銷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婚姻與取得彩禮的目的無關的,因當事人已實際共同生活並履行了夫妻權利義務,且有的已生育子女的,彩禮返還可參照上述離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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