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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拍攝者是否享有第三方的權利?-人像攝影作品版權歸誰所有

如何看待「攝影版權」的問題?什麽是版權?

版權也叫版權。根據中國法律,著作權是指任何人發表、署名、修改、出租、展覽和傳播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當然,這也包括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的平等權利。

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根據國際慣例和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完成後,拍攝者自動擁有著作權。比如攝影師按下相機快門,拍下照片,就擁有了照片的版權。攝影師可以使用、出版、展示、出售或授權他人使用本照片。當然,作為作者,攝影師也可以將這張照片在國家相關版權機關進行登記,證明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

這裏不包括壹種情況,就是如果攝影師是為客戶拍攝,受雇於公司,或者受雇於媒體。這時候他們的拍攝是為了客戶或者雇傭他們的公司,拍攝的時候已經拿到報酬了。這種拍攝只是壹種職業行為。其實很難界定攝影師對這類照片是否還有著作權,因為他們的拍攝是壹種職業行為。如果攝影師想要出售照片或在商業廣告中使用照片以換取經濟利益,他需要征得其雇主或客戶的同意。

很少有攝影師願意把自己的照片拿到版權代理處註冊。第壹,麻煩,浪費很多時間,花很多錢。第二,攝影師拍的照片只有壹部分會產生真正的經濟效益,攝影師並不完全確定哪張照片能成為暢銷的圖片。為自己拍攝的每張照片註冊版權,實際上增加了拍攝成本。那麽對於攝影師來說,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來證明自己對拍攝的照片擁有版權呢?是啊!最好的方法是用RAW格式拍照。在如今的數字時代,壹張RAW格式的圖片就能證明它和當年的膠片壹樣是妳拍的,因為即使有人能拷貝膠片,拷貝的膠片清晰度也比原版差很多,壹眼就能看出來。在當今的數字時代,RAW格式的照片就像壹張數字底片,無法復制。如果有人想用妳的圖片,記得永遠不要給他們提供RAW格式的文件。只要妳有RAW格式的圖片,妳就可以證明妳對它們擁有版權。因為RAW格式的圖片可以轉換為JPG格式或其他格式的圖片,但是其他格式的圖片不能轉換為RAW格式的圖片。

什麽是肖像權?

人像對於人們來說並不陌生。它可以采取油畫、雕塑、插圖、攝影等藝術形式。特別是在人像攝影、時尚攝影、商業廣告攝影和新聞紀實攝影中,有大量的人物肖像。

從法律上講,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復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犯其肖像的權利,也是壹種隱私權。

人像主要表現壹個人的臉。通過肖像,人們可以清楚地識別某人。這時候主體就有了肖像權,這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肖像權,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壹定的方式展示自己的肖像。比如攝影,主體可以通過他人拍照或自拍的方式,將自己的肖像固定在壹個載體上,這個載體可以是相紙,也可以是其他媒介。當他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時,制作人需要征得肖像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未經肖像權人授權拍攝該人物肖像,即使該人物肖像未被展示、發表或受益,也是對肖像權人的侵權行為。就像我們很多攝影師為了自己欣賞,在大街上拍了別人的肖像,雖然沒有盈利,但是也侵犯了那個人的肖像權。

攝影師在拍攝時可能會經常遇到肖像權的問題。如果他們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會造成很多麻煩。所有公民都有使用和轉讓自己肖像的權利。在將其轉讓給他人時,肖像權人有權獲得壹定的報酬或放棄獲得報酬的權利,讓他人免費使用其肖像。無論有償還是無償使用肖像權,拍攝者都應與肖像權人簽訂正式的《肖像權轉讓書》。在《肖像權轉讓書》中,應明確寫明肖像權人的肖像將出現在哪裏或使用在哪裏,肖像權人是否會得到報酬,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和矛盾。攝影師在拍攝領導人、政要或明星時,是否也需要肖像權轉讓書?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通常這類照片如果用於報刊雜誌,不需要肖像權轉讓,但如果這類照片用於商業廣告,則需要主體簽署肖像權轉讓。

對於壹個商業攝影師來說,需要和模特簽訂肖像權轉讓書,否則攝影師用人物拍出來的照片就缺乏商業價值。它們只能在報紙、雜誌和壹些媒體上使用,而不能在商業廣告中使用。

這張照片是在安徽合肥的壹所藝術學校拍攝的,目的是為當地的壹本宣傳冊做素材。毫無疑問,拍攝者擁有照片的著作權,但拍攝者並未獲得模特的肖像權授權,因此很難在商業廣告中使用。

什麽是產權?

這對於攝影師來說可能是壹個新詞。所謂產權,其實就是由“產權”和“產權”兩個字構成的。壹般來說,在中國大陸,我們把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稱為“物權”,而在英美,壹般稱為“物權”,所以兩者在本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當我們理解了什麽是產權,我們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攝影者在圖片庫中所要求的產權轉移。其實這和肖像權的轉讓是壹樣的。如果有清晰可辨的物體、建築等。在攝影師拍攝的照片中,攝影師需要提供產權人簽字的轉讓書,否則這類照片不能作為商業圖片出租給客戶做廣告,也就是說這類照片失去了商業價值。

很多建築都是受物權法保護的,比如法國巴黎的埃菲爾鐵塔。妳白天拍的埃菲爾鐵塔可以做廣告,但是晚上拍的埃菲爾鐵塔的圖片是不允許做廣告的。所以攝影師在拍攝建築時最好取得產權授權。

雖然很多攝影師知道人的照片比其他種類的照片更容易使用,但他們仍然不想給人拍照,因為他們認為人在拍攝時應該簽署壹份肖像權轉讓書。但隨著法律的完善,拍攝建築物也需要產權的授權,除非照片不用於商業目的。在我國,物權法並不是很明確,而在國外,壹些攝影師提供的圖片會因為建築物的外觀而被圖片庫拒絕。通常在很多國家,當建築年齡超過100年時,攝影師在拍攝時不需要產權授權。

這張照片拍攝於美國底特律郊區的壹個別墅區。本來這是很好的商業畫面,但這是私人別墅,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得到業主產權的授權,圖片是不能做廣告的。

這張圖好看嗎?可惜不能用在廣告上,因為它的物權屬於國家。所以,通常妳拍了這種照片之後,可以放到照片庫中,但是必須是RM模式,照片庫會告訴客戶,這張照片沒有產權。如果他們要使用,需要自己協商並獲得授權,否則會產生法律糾紛。如上圖所示的現代建築,目前只能在壹些國外圖片庫用於編輯目的。

大家都知道上圖的國家大劇院。但是,雖然拍攝者可以把它拍得很美,可以作為商業圖片,但是如果妳得不到產權授權,它就失去了商業價值。當然也會有客戶鋌而走險用它做廣告,但是隨著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完善,這樣的事情會越來越少。

(摘自:陳小波《把妳的照片轉換成金錢:揭示商業照片庫中的攝影》)

人有肖像權,很多建築物有產權,那麽問題來了,動物有版權嗎?

黑冠獼猴自拍,掀起版權大戰。

2014年8月,《赫芬頓郵報》報道了維基百科和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的版權之爭,很有意思。2011年,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前往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照片。當他架起相機時,壹只黑冠獼猴突然沖了過來,拿起相機自拍。斯萊特將照片沖洗出來後,發現這只獼猴拍得非常好,表情也很有趣,於是將照片發布到了網上。很快,照片開始在網上瘋傳。

黑冠獼猴自拍。

最後這張照片被收錄到維基百科的維基百科資源網。這個網站致力於存儲與* * * *分享領域的圖片,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這些圖片。攝影師發現後,立即要求維基刪除圖片,並聲稱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如果維基想公開他的照片,應該先付給他版權費。

維基幹脆拒絕了斯萊特的要求。維基的理由很有意思,但也說得通:“從技術角度來說,這張照片是黑冠獼猴自己拍的。斯萊特對這張照片沒有版權。”

維基百科發言人凱瑟琳·馬赫(Catherine Maher)也發表聲明稱:“經過仔細考慮和研究,我們認為照片中的獼猴也是不受版權保護的。沒有人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因此,我們將這張照片歸為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根據美國法律,版權不能歸非人類所有。所以,在這個事件中,獼猴雖然是照片作者,但沒有版權。之後,打印、加工、修改照片的人只對修改部分擁有著作權,對照片本身不擁有著作權。”

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應該是獼猴。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必須是人類,所以法律上沒有人擁有這張照片的著作權。

哪些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制作或者出售署名為他人的作品。

賈平凹肖像版權案攝影師勝訴

攝影師趙拍攝了賈平凹的特寫照片,賈平凹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的肖像照片,未署名攝影師,也未向趙付款。趙為此起訴賈平凹。

攝影師趙拍攝了壹張賈平凹的特寫照片,陜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賈平凹長篇散文選》壹書就采用了這張照片。2012年8月,麗江出版社出版《秦腔》《廢都》等八本書。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的肖像,未署名攝影者,也未支付趙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是以特定人的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的構思和創作,記錄該人的形象,享有著作權的壹種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賈平凹委托攝影師趙為自己拍照。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所有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賈平凹和攝影師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著作權歸受托人,即攝影師趙所有。

賈平凹作為肖像權的委托人,是否可以在未經著作權人趙同意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照片,是本案中賈平凹責任的焦點。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僅在國家版權局關於工作室拍攝照片著作權的批復中有涉及,但該批復與本案不是同壹類案件。從陜西高院的判決來看,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和拍攝者的肖像權之間,更傾向於保護肖像權。

已故保姆攝影師,版權所有

近年來大出風頭的保姆攝影師薇薇安·麥爾(VIVIANMAIER),以及死後才引起全世界關註的民間攝影師,也陷入了版權之爭。確切的說,她留給我們的這些作品引起了很大的版權糾紛,而這種糾紛的最終結果很有可能直接導致VIVIANMAIER的作品不再出現在我們的視野中。

維維安梅爾(2009年2月1日至4月21日)

我壹生只拍攝街道。然而,直到去世,她還只是壹個名不見經傳的業余攝影師。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壹生拍攝了超過65438+萬張底片,很多作品在她生前都沒有沖洗出來。直到2009年4月265.438+0日她去世,這些未沖洗的底片才被壹個叫JohnMaloof的年輕人買回。在壹些底片被沖洗出來後,JohnMaloof發現VivianMaier的遺產中包含了大量珍貴的20世紀50年代和70年代芝加哥街道的照片,這些照片是為芝加哥甚至美國沖洗出來的。

JohnMaloof不是資深攝影師。當維維安在2007年拍攝照片時,他對街頭攝影知之甚少。2009年,他建立了壹個博客,並在上面貼了壹些照片。在隨後的幾年裏,約翰拜訪了薇薇安的前雇主家,收集了除照片之外的許多東西,包括她生前收集的報紙、記錄她與被調查對象對話的磁帶、筆記本、相機、衣服等等。約翰把他的房子改成了照片沖洗室。他把維維安的底片掃描進電腦,並篩選出壹些進行印刷。他重建了個人網站,並將薇薇安的照片和個人資料發到網站上。該網站吸引了許多人瀏覽,隨後吸引了許多芝加哥媒體的關註,他本人也被定義為“為薇薇安·邁爾在攝影史上的地位而奮鬥的人”。

隨著VIVIANMAIER的作品越來越出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註這些作品的版權問題。結果後來占了大部分藏品,也是當年買家之壹的JOHNMALOOF,只找了壹個和VIVIANMAIER最親近的表哥,付錢給他買下這些作品的版權,才平息了事件。

世界無奇不有,版權之爭壹直是個尖銳的話題。尊重別人的創作成果,畢竟拍照不容易,維權不容易,還可以且珍惜~

賣自己的圖片違法嗎?法律分析:作為圖片的拍攝者,圖片的版權屬於妳。圖片如果不涉及他人肖像權等問題,壹般不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同中國簽訂協定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像攝影作品的版權歸誰所有?目前,作品侵權現象在中國較為普遍和猖獗。很多企業或個人在產品包裝、書籍、宣傳冊、展覽、網站、微博等方面使用他人作品。未經作品所有者的同意或支付。那麽,身份證照片和人物藝術照的版權歸誰所有呢?以下答案由邊肖提供,供您參考。希望下面的回答對妳有幫助。

1.身份證照片和人物藝術照的版權歸誰所有?

人的證書照片和藝術照片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的定義,可以取得著作權,壹般認為屬於作者所有。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用器具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情況下,自動相機拍攝的護照圖像,由於不包含“人”的智力創造,不被認定為著作權;此外,“人”的照片應該是版權保護的對象。但由於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地再現被攝對象的外貌,並不反映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所表達的思想感情,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於被攝對象的身份驗證,客觀上不需要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相反,如果版權由拍攝者享有,則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實踐中,攝影師應客戶要求拍攝證書照片,攝影師收取拍攝費,然後將底片和沖洗好的照片交付給攝影師。實際上,在法律上,雙方構成委托創作關系:攝影師受委托拍攝照片並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的完成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委托人,即攝影師,攝影師可以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和處置。由於照片的使用,主體不會自稱是照片的拍攝者,也不存在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的損害。

二、圖片版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關於圖片版權包含的內容,相關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攝影作品,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圖片,受法律保護。攝影作品的定義是指借助於儀器將客觀物體的影像規訓在感光材料或其他媒介上的藝術作品。首先要符合作品的特點,即具有原創性;其次,是人用儀器制作的,不同於繪畫,排除了非人為因素;最後,它是壹個客觀對象的表達,而不是客觀對象本身。

(1)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比如在攝影雜誌上發表攝影作品。

(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自己的身份:當然,作者也可以署名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以在壹定條件下自願選擇不署名。

(三)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如拍攝者對自己的照片進行適當剪裁。壹般認為,照片編輯對送審圖片的劃痕進行修補,對顏色和亮度進行微調,對圖片進行適度裁剪以便排版,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

(4)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就圖片而言,未經作者授權,不得對圖片進行剪切或變形、添加或刪除圖片中的圖像、改變圖片顏色等。

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權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播放、改編、在互聯網上傳播等方式使用該圖片。獲得報酬權是指圖片的著作權人以各種方式使用圖片,以獲得物質和經濟回報。上述權利均為我國《著作權法》所承認,但《著作權法》並未規定財產權中的另壹項權利——續展權。事實上,續展權對於圖片的著作權人來說意義重大。

著作權法第十壹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以上是邊肖對“照片id和人物藝術照的版權歸誰所有?”我們可以知道,人的照片id和藝術照片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的定義,可以取得著作權。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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