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新書》:“故秦之盛,法重罰,天下震動;而它的衰落,在國內引起了人民的怨恨和反叛。”
壹、《廬山真面目》
自商鞅以來,秦國壹直奉行依法治國的政治方略。法治使秦國強大,最終統壹了中國。但秦律的極端殘酷和殘暴,導致了秦朝的“邪異結合”。赭色、色調、赤褐色。古代犯人穿紅色衣服,所以稱罪人為“衣服”。這句話的意思是,監獄裏擠滿了犯人,就像鬧市壹樣),天下憂怨,眾叛親離(《漢書刑律錄》)。所以後世的統治者都羞於與“暴秦”為伍,史家對秦律也諱莫如深。
秦法律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長期以來人們對其知之甚少。在流傳於世的歷史文獻中,只剩下壹些極其零散的史料。
然而,壹項現代考古發現揭示了秦律的“真面目”。
1975、65438+2月期間,中國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發掘了壹批秦代竹簡,共計1155枚(還剩80枚),大部分是秦律和法律文書。它們由壹位生前在秦國任職的地方官的墓主人抄錄,記錄了從商鞅變法到統壹全國(公元前359年-公元前265438年+公元前07年)這100年間秦國的壹些法律條文,主要是戰國末期的法律書籍,共約4萬字。
雲夢出土的法律條文雖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卻是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系統的秦律,真實地反映了秦律的壹些重要內容。從雲夢秦簡看,統壹前的秦國法律體系已經成型。秦始皇統壹六國後,將秦國原有的法律推廣到全國,並以此作為制定統壹秦律的依據。因此,它們可以被視為秦朝的共同法律。雲夢秦簡為研究秦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豐富的資料。
二、秦朝的幾種法律形式
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及其他歷史文獻記載,秦的法定形式如下:
1.法律條款
《秦成文法》創立於商鞅變法。商鞅在李悝《法典》的基礎上,編纂了《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聚律》(見《唐律序》)。到秦統壹前夕,秦國的法律早已突破商鞅“六律”的格局,具體內容可分為30余種,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當然法律上沒有這麽明確的區分,主要是刑法。
雲夢竹簡中發現的秦律有:
《土地法》是關於維護農村社會秩序、農業管理和田賦征收的法律規定;
關於牲畜飼養、管理和使用的《穩定園圃法》;
金布法是關於金錢和財產的管理;
《關市法》講的是關市(掌管門戶市場的官員);
《倉儲法》對糧草倉庫的管理;
《實業法》是關於官辦手工業的管理;
《工人之旅》講的是生產定額,是官辦的手工業;
關於派遣手工業工人的“全體工人”;
辯護的法律是關於徭役的;
《司空法》講的是司空(主管土地、水利和工程建設的官員。秦又因其多用途工程,掌管刑具之位;
關於軍銜法中的軍銜;
官員任命法;
《罷官法》講的是罷官;
政府財產檢查的“有效法”:
食物傳播的規律與驛站供應食物有關;
《內史雜記》講的是內史;
《威雜》講的是廷威的立場;
運行腳本是關於傳輸文檔的;
“隸屬州”是關於隸屬州(民族事務管理機構)的職責;
旅遊法是關於說客的;
關於門徒任命的法律;
《中國勞動法》關於兵役的規定;
《西藏法》關於收藏珍寶的規定;
《獵車司馬法》講的是禁軍的狩獵;
“牛羊班”講的是牛羊飼養管理;
《傅法》關於成年男子的登記程序;
關於邊境管制的“屯堡法”;
關於逮捕小偷的法律;
《駐軍法》關於招募和派遣邊防人員的規定;
《財產管理法》(財產、聲音、財產、資本);
此外,文獻中記載的是搬運法的書籍(《韓暉帝紀》)。
2.生命、秩序、制度與聖旨
這是以君主的名義發布的臨時命令。秦始皇統壹全國後,規定皇帝“令制,令為詔”。他們壹般被稱為“命令”或“詔令”。雲夢秦簡中有“田零”,歷史文獻中有“焚書令”。君主的命令與其他法律條款並列使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秦簡《語書》載有“修法令”、“今已立法令”、“今已立法令”等記載。這種以君主的命令為國家基本法律形式的制度,體現了專制君主掌握著最高立法權。
3.法律的解釋
即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的解釋。它包括對犯罪、刑罰、刑罰適用原則和訴訟制度的規定和解釋。
秦在商鞅時,朝廷和地方郡縣都設置了負責法規的官員,他們有責任教導人們認識法律,遵守法律。人民和其他官員有權向他們詢問法律法規,他們必須給予明確的答復。同時,問題和答案的內容要寫在壹個1.6英尺長的“符號”上。符號的左片給詢問者,右片密封。如果主管官員拒絕回答,壹旦詢問者犯罪,而他所犯的罪正是他所詢問的,主管官員的刑事責任將被追究。雲夢秦簡中的法律問答就屬於這種法律文書。它們是法律的重要補充,是壹種極其靈活的法律形式,便於滿足壹些特殊需要。
4.關於審判標準和法律文書程序的規定
這是朝廷統壹頒布的法令,類似於後來的行政法和訴訟法。雲夢秦簡中的篆診體就屬於這種形式。除了審理案件的壹般原則外,“診斷印章”還規定了現場勘驗、法醫檢查和扣押犯人財物、看守犯人家屬、翻供、訊問和提問的程序以及“書”(案卷)的格式等等。
從以上四種形式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律雖然沒有漢代(漢代刑法的記載)和唐代(法、令、案、表)那樣工整清晰,但後兩種形式已經有了初步構想。
第三,眾多而殘酷的懲罰方法
1.死刑
根據執行方式的不同,秦的死刑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歪頭:將犯人斬首後,將其頭顱掛在木桿上示眾。
棄城:在市中心公開處決。
砍:砍頭和砍腰兩種,以砍腰為最多。秦腰斬適用於“不告漢奸”(不告發、揭發“壞人壞事”)等罪名。
車裂:通過捆綁車的頭部和四肢,向五個方向撕裂四肢,俗稱“五馬分屍”。有時,罪犯被處決後,還會受到分車的懲罰。
齊:又名(音扶)。將犯人四肢劈開處死。
屠殺:有兩種:壹種是先斬首,再用屍體示眾;第二種是活著羞辱大眾,然後殺人。
定殺:即將犯溺於溺。
活埋:又稱活埋或坑埋。就是把人活埋處死。
勒死:用繩子勒死犯人。
除了以上九種行刑方式,據說商鞅變法還包括“鑿刑、拉脅、重刑”(《漢書刑法誌》)。所謂剜,可能是鉆犯人的頭,把犯人打死;拉威脅可能通過抽筋拔骨殺死犯人;鐵鍋(陰火,大鍋)橫(透煮),大概是用大鍋把犯人煮死。
2.體罰
體罰主要有四種:伏(音清)、莫(音藝)、措(音月)、貢。這些都是夏商周時期流傳下來的刑具,在崇尚重刑的秦國和秦朝被廣泛使用。
酷刑:也叫墨刑,就是在犯人臉上刺上文字。
鞭刑:割掉犯人的鼻子。
鑿槽:砍掉犯人的左右腳,或者腳趾。漢代桓寬《鹽鐵論·諸聖》中提到:“秦時斷足,車滿。”
宮刑:即男性切除生殖器,女性被禁閉在宮中(壹說,切除女性內生殖器官)。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朝囚禁的犯人“超過70萬”。
上述體罰往往與監禁相結合。比如秦簡牘中提到“是城擔”(被繈褓後要從事修城築墻的勞動)。
鞭打
這是用竹板打犯人的背,是對輕微犯罪的常見懲罰。雲夢秦簡多處提到鞭笞,有“鞭笞十”、“鞭笞五十”、“鞭笞百人”等。
4.監禁
根據服刑時間的長短和勞動的不同,秦設置了以下幾種主要的監禁刑:
程丹:程丹適合男性囚犯,囚犯主要從事建造城市和城墻的勞動。成熟適用於女犯人,犯人被罰做苦役。程丹的刑期壹般分為五年和四年。
鬼薪:適用於男犯,是強迫他們進山拾柴供祠堂拜鬼神。刑期是三年。
白咒:這是強迫女囚在祠堂裏選米(做成白咒)祭祀鬼神的刑罰。刑期是3年。
斯科特:同壹個公司,斯科特,是為小偷服務的。它迫使男性囚犯在偏遠地區努力工作,同時抵禦外來侵略。至於女囚,她們背負著和司各特類似的勞動負擔。刑期都是兩年。
懲罰是重復的:懲罰適用於男性囚犯,囚犯去偏遠地區守衛邊境或工作。繁衍適合女犯人,犯人主要在政府服苦役。重復處罰的刑期為3個月至1年。
h:這是壹種只有秦朝才有的監禁。這個囚犯被送去勞動觀察和辯護。這比斯科特的懲罰要輕。
李霞:適合犯罪的官員。囚犯被處以苦役。這也是只有秦朝才有的刑罰。
臣妾:這是作為官宦奴婢來懲罰犯人或其家人的刑罰。男囚犯稱為仆人,女囚犯稱為妾。臣妾實際上屬於無期徒刑,但是臣妾可以通過壹定的形式被贖回或者赦免。這種懲罰也叫收屍或登記家庭。
5.轉移懲罰
這是把罪犯送到指定地區服苦役,不準隨意搬回原籍的懲罰。這種措施往往是為了防止那些沒有犯罪但統治者認為有可能犯罪的人。
6.容忍懲罰。
對坤()的懲罰是剃光囚犯的頭發。對懲罰的容忍意味著剃光犯人的胡須和鬢角。
7.很好
這是壹種經濟制裁的方法,執法機關強制罪犯向政府交納壹定數量的金錢或貴重物品,使犯人遭受壹定的經濟損失,以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8.贖回
囚犯支付壹定數量的錢來贖他的刑。當然,有錢贖罪的主要是官僚貴族。
9.坐在壹起
如果壹個人有罪,整個家庭、鄰居或有關系的人都會壹起受罰。
10.家庭懲罰
壹人有罪,滅其族。家庭懲罰有時會牽連到父親、母親和妻子。
剝奪政治權利或流放。
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有剝奪爵位、取消爵位、削籍等幾種。拿個頭銜就是剝奪妳的頭銜。廢除,即廢除罪犯的官職。剪書就是把罪犯的名字從書上去掉。在秦國統壹六國之前,秦國境內也有驅逐俘虜的刑法。
12.懲罰
這是申斥、責罵罪犯的刑罰,廣泛適用於犯輕罪的官員。
第四,“法治”傳統
自商鞅變法以來,秦統治者非常重視依法治國,並形成了“依法治國”的傳統(尚軍陳姝君)。法令壹旦頒布,包括國王在內的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更改,所有人都必須守法並遵守。這裏有兩個例子,很能說明問題。
壹次,秦昭王臥病在床。人們知道後,壹些人買了牛作為祭品,在家裏為趙浩棋祈禱,祈求神靈保佑趙浩棋早日康復。大臣公孫述見百姓如此受君主歡迎,急忙進宮向趙浩棋報告。
公孫述以為趙浩棋聽到這個消息會很高興。趙浩棋聽完報告後,不僅沒有表示絲毫的高興和贊揚,反而指責那些人違反了秦律。原來,秦是戰國時期為數不多的使用牛耕的先進地區之壹。秦國所有的人都珍惜牛,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來保護它們。比如《穩定園法》規定,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正月,政府都會安排檢查牛的飼養情況。獎勵餵得好的牛,懲罰餵得不好的牛。所以,當趙浩棋聽說百姓竟然把牛宰了,他很不高興,下令:“凡是宰牛為我祈福的,罰兩雙鎧甲。”趙浩棋解釋說:“秦國的法律規定,不準私自殺牛。私自殺牛,為我祈福,固然是愛我,但這是犯法的。如果我無視法律或者改變法律,就會破壞法治。不建立法律是導致混亂和亡國的原因。所以,還不如用兩套盔甲來懲罰每壹個殺牛的人,以保護法律的威信,使國家立於不敗之地。”
受試者聽了這些話後,更加堅信要遵守法律。
又有壹年,秦國鬧饑荒,很多人被剝奪了口糧。在後的要求下,他向趙提議開放王宮的五個花園,讓饑餓的人們可以采摘蔬菜、橡子和小米來充饑,度過饑荒。趙浩棋拒絕了,理由是法律不能因為饑荒而被破壞。他說:“秦律規定,百姓有功則賞,有罪則罰。今天如果開放五園,好動不好動的人都可以得到蔬果吃,這就破壞了秦律。讓饑餓的人吃蔬菜水果是小事,但破壞了賞功罰罪的原則,卻是大事。故不如不開五園,守法正。”
五、秦法律與官吏管理
當是國王的時候,荀子拜訪了秦國。秦國吏治的清明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說:“其官畏、不恭、儉、誠、敬、忠、信而不橘(橘,聲苦),謂之器物以次充好。這裏比喻態度不好),古代官員。”荀子認為秦官有古代好官的遺風,推崇備至。
秦良好的吏治與其實行法治密切相關。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51簡牘抄了壹篇《為官之道》。這很可能是訓誡官員的詔書,也可能是為官者學習的教科書。從為官之道可以看出秦律對官員管理的積極作用。
《為官之道》提出了壹套秦官員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凡為官之道,必精(潔)而正,慎而堅,慎而知無(無)私,潛移默化而細致,靜而不苛,試而賞罰。”這些原則和要求具體概括為“五好”和“五失”。所謂“五德”:“壹、漢(忠)敬,二、精(純)誠不謗,三、判案,四、樂善,五、恭(禮)敬,容多。”所謂“五誤”:“壹是贊,二是貴,三是善切,四是巧,五是賤貴。”
在上述對官員的要求中,其中最重要的壹條,就是要求他們嚴格執行和堅決維護地主階級的法律,做到“審事實不徇私”、“審時賞罰”。所謂“審”和“審”都是為了符合秦國的法律規範。秦簡中記載的秦始皇二十年南郡郡守滕出版的語言本(即文告)中,明確宣布以是否“明法令”為區分好官與惡官的標準。因此,秦朝的統治者非常重視官員依法辦事。
為官之道也把嚴格的獎懲作為“治官”(管理和控制官員)的重要方法。法家主張“為官壹任”,然後治理百姓。因此,治吏成為秦統治者非常關心的問題。為了治官慎重,特別強調賞罰嚴明。《為官之道》規定,如果能做到“五德”全部,必須給予重賞;而“五錯”中只有壹錯是“有罪”,是要死的。體現了法家重刑賞的思想。
在《秦律》的規定中,對秦官員的考核和獎懲有大量的規定,其範圍極其廣泛。涉及農業、手工業、軍事、金融、司法和行政的官員。《秦律》還特別規定,各級官員除了平時撰寫、熟悉職責範圍內的法律外,每年還要與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員對刑法進行檢查。已廢止的法令不得繼續,否則有罪。對於所在地區的犯罪現象,不能及時發現官員“不稱職”;明知而不敢罰之為“不便宜”;懲罰不當是“失刑”;故意給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是“不正”;故意忽略罪行或掩蓋情節,使犯人可以減輕處罰的,是“縱犯”。無論“失刑”、“不正”、“縱獄”,都視為“大罪”。
雲夢秦簡的設官、除官、除徒規則規定了選官的標準和方式、任用官員的程序、如何避缺補缺、官員的等級和待遇、職責和義務、考核和獎懲等。反映出秦的用人制度已經高度法制化。
這種貫穿秦簡的對國家官員實行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分體現了壹個新的地主階級政權曾經有過生氣勃勃、銳意進取的壹面。
六、法治和君主專制
先秦法治思想的出現與成文法的出現是同步的。兩人從小壹起長大,共同推動了君主專制的建立。
公元前536年,鑒於社會的變遷和舊禮制功能的喪失,鄭國的統治者之子將刑法條文鑄在鼎上公布,史稱“鑄刑鼎”,這是中國成文法公布的開端。35年後,鄭的醫生鄧根據當時的社會形勢,自行修訂了鄭的原有法律。並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鄧死後,“竹刑”被鄭采用。公元前513年,晉國還鑄造了刑鼎,公布了範當政時制定的《刑書》。此後,宋、楚等諸侯國紛紛效仿,制定並公布了成文法。戰國時期李悝撰寫的《法律學》是在總結和研究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形成的。
先秦成文法的頒布體現了正在形成的新的生產關系的要求和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在強調血緣關系的宗法制度下,法律隱藏在政府中,處於秘密狀態。少數“世襲”貴族壟斷法律,不讓人們了解法律條文,使他們可以隨意用文字代替法律。將成文法公之於眾,“脫離法律”,既限制了司法的任意性,又否定和剝奪了舊貴族的壹些政治和法律特權。
“成文法”剝奪了貴族的權力,卻把權力集中在君主身上。按照法家的理論,“夫生君,守法臣,法也為民”(君是產生和制定法律的人,屬下是守法的人,民是守法的人。)(《管子·仁法》),既然法律是君主“生”出來的,那麽“君主及其臣民都依法而行”(《管子·仁法》),也就是整個國家只能服從君主。
因此,戰國末期集大成者法家思想的理論家韓非指出,“壹手禁國者,只能勝之”(《南三·韓非子》),君主必須依法治國,法律是君主壹手治國的工具;掌握了這個“禦用工具”,就能“稱霸四海”(凡事適可而止)。
在中國歷史上,法治是伴隨著集權專制主義而形成的。對新時代的到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商鞅變法繼承和發展了李悝《法經》確立的原則和制度。再加上秦國宗法的文化傳統比較薄弱,所以雖然秦國成文法的出現比東方諸侯國要晚,但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的法制建設發展很快,成為當時最先進、最完備的法治國家,促進了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
秦始皇建立了“大壹統”的專制帝國,其專制工具仍然是法律。所以《史記·秦始皇本紀》說:“海為郡,律令統。自古未見,五帝不如之。”沒有這個“法規統壹”,就沒有“大壹統”。
秦國在戰國中後期成為最後的勝利者,最終統壹了整個世界。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法治的勝利。
七、專制法律與“不能”
但是,中國古代的法律和法治也不是萬能的。
當秦朝的統治者用法治建立專制的中央集權,用嚴酷的法律強迫人民努力完成統壹大業的時候——此時軍閥政權與人民要求統壹的矛盾非常尖銳,使人民與統治者及其統治工具的對立和矛盾暫時被掩蓋——他們取得了偉大的勝利。但秦朝建立後,情況就不壹樣了:此時,民眾與統治者的矛盾出現了;尤其是前六國的民眾,他們與秦國的統治者形成了極其復雜微妙的矛盾關系。面對這壹現實,秦始皇應存刑輕徭役,讓百姓有壹個從事和平勞動、重建家園、緩和社會矛盾的環境。
但是秦始皇沒有做到。不僅如此,他還在全國範圍內加緊實施嚴酷的法律,並試圖利用這壹工具迫使全國的官員和人民溫順地服從他的個人意誌。從這個。秦朝壹步壹步走到了盡頭。
被勝利沖昏頭腦的秦始皇,失去了秦前幾任君主克制私欲的“法治”風格,把法律變成了純粹專制君主表現私欲的工具。所有官員和人民都必須嚴格遵守他頒布的法律。但他本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置身事外,有權修改或廢除任何法律,有權用任何新的法律取代舊的法律,甚至可以不顧壹切法律,壹怒之下殺人無數。
秦始皇和他的兒子秦二世的行動暴露了法家法治理論的內在缺陷。比如,法家錯誤地認為君主是國家公共利益的代表,從而把立法權和行政權都交給了君主,導致司法權的獨立。集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於壹身的君主。壹旦私欲得到放縱,法律就會從“治國工具”變成禍害人間的洪水猛獸。
正因為法家所主張的法在本質上是專制法,其法權來源於王(帝)的權力,使得他們“不顧法而治”(《韓非子·新都》)的美好理想在專制制度下不壹定得到保障,所以明清啟蒙思想家黃宗羲幹脆說:“三代以下是不可能的”(《伊名訪談錄》)
八、滅秦的殘酷方法:事實與教訓
秦律的嚴厲程度已經如上所述。胡亥二世即位時,更是瘋狂的通過嚴刑峻法來謀取自己的私利。為了保住陰謀篡奪的皇位,他聽從了趙高“更合法”的建議。所以“刑法漸深,眾臣皆危,欲上岸(叛)者皆”(《史記·李斯列傳》)。但是,胡亥根本沒有醒悟,為了“恣意妄為,久享人間無害”,為了“深諳沈韓之術,修習之法”,“審督之責,必從重罰”。忠於那些殺了很多人的人。由此造成了“罪犯與道為伴,死人在城內堆積”的可怕局面。
在秦始皇父子手裏,法治就是殘暴的統治;法治社會變成了大監獄。
這樣的法治能不被人民唾棄嗎?
於是,陳勝站出來說:“天下苦在秦久!”
大澤農民起義三年後,陳勝載、劉邦率領大軍進入鹹陽。他召集當地英雄父老開會,說了壹句類似的話:“父老受嚴刑峻法之苦已久!”他隨即宣布:“與長老約法三章:殺人、傷人、盜竊。”我學會了除去秦的方法。”(《史記·漢高祖列傳》)劉邦“約法三章”“除秦律”之舉,深深打動了當地百姓。他們狂熱地支持劉邦,生怕劉邦當不了秦王。這從壹個側面說明了民眾(包括前秦國的當地民眾)對秦朝嚴酷的法律有多麽根深蒂固的仇恨。
幾十年後,賈誼在《秦新論》中指出,秦因“法繁刑重”而興,因“刑繁刑重”而亡。賈誼看到了法治與秦國興衰的關系。
但需要進壹步指出的是,秦國的法治及其成敗,必須聯系特定的時代背景來理解和把握。除去春秋戰國時期的壹些諸侯國,秦國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壹的法治國家。它的出現是中國社會從分封制、宗法制度向壹元化中央集權制度轉變過程中的獨特現象。秦代法治構成了對舊制度及其相關統治模式(禮治)的壹種“反作用”和破壞;對新時代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問題是“取與守是不同的技巧”(賈誼語)和“壹舉得天下而不可壹舉治之”(漢代陸賈語)。雖然法治促成了大壹統專制帝國的誕生,但新帝國並不能僅靠法治來統治和管理。
經驗和教訓是以秦二世的滅亡為代價獲得的。
漢朝繼秦之後,以秦的迅速滅亡為教訓,采取了“霸王別姬”(《漢書·元帝紀》)的制度,摸索出了壹套適合大壹統帝國的統治方法。
從西周的禮治到秦的法治,再到漢代的禮法並用,歷史在“螺旋式”上升的過程中壹步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