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攝影師給模特拍的照片侵權嗎?
攝影師發模特圖片不壹定侵權。
那要看模特是不是付費模特了。如果攝影師付給她模特拍攝費,模特的肖像權自然會轉讓給攝影師。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她可以隨意發表自己的照片,不侵犯肖像權。
1.如果攝影師和模特都是免費拍照,那麽肖像權仍然屬於原模特,未經模特同意,攝影師不能發表她的照片。
2.如果向攝影師收費,模特向攝影師支付拍攝費用,那麽肖像權屬於雙方,但攝影師只有有限的使用權,也就是說攝影師只能將這些照片作為樣本和資料片使用或存檔,而不能公開。
3.如果拍攝者對著不特定的人拍攝新聞紀實照片,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照片真實,這樣的照片就不會侵犯拍攝者的肖像權,可以向公眾發布。
第二,侵犯客人的肖像權
1.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肖像權是每個公民都擁有的權利。這意味著我們有權復制、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我們自己的肖像。
2.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復制權是指我們享有的通過攝影、繪畫等藝術或其他方式復制自己形象的專有權,他人不得幹涉,有權允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使用權是自然人對其肖像是否允許傳播、展覽、復制、用作廣告或商標等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並且他有權允許他人無償或有償使用他的肖像,也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他的肖像;肖像權還包括不作為請求權,即當他人非法制作、使用自然人肖像或者惡意損害、玷汙、醜化自然人肖像時,肖像權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攝影師在微博裏發客戶照片會不會侵犯客戶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1。隱私是有可能的,因為攝影師在給顧客拍照的時候可能會有個人隱私。這應該由雙方協商,並得到客戶的同意。不過壹般來說,在公共場合,著裝是合理的,不會有隱私問題。
2。肖像權壹般用於商業活動才算侵權。編輯使用,編輯授權,無需取得肖像權。比如某報紙在十壹黃金周發壹張天安門廣場的照片,裏面可能有上百張臉,所以不可能拿到所有的肖像權。
3。版權歸攝影師所有,版權和署名權歸攝影師所有。如有爭議,協商不能達成壹致,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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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如何看待「攝影版權」的問題?什麽是版權?
版權也叫版權。根據中國法律,著作權是指任何人發表、署名、修改、出租、展覽和傳播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當然,這也包括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的平等權利。
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根據國際慣例和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完成後,拍攝者自動擁有著作權。比如攝影師按下相機快門,拍下照片,就擁有了照片的版權。攝影師可以使用、出版、展示、出售或授權他人使用本照片。當然,作為作者,攝影師也可以將這張照片在國家相關版權機關進行登記,證明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
這裏不包括壹種情況,就是如果攝影師是為客戶拍攝,受雇於公司,或者受雇於媒體。這時候他們的拍攝是為了客戶或者雇傭他們的公司,拍攝的時候已經拿到報酬了。這種拍攝只是壹種職業行為。其實很難界定攝影師對這類照片是否還有著作權,因為他們的拍攝是壹種職業行為。如果攝影師想要出售照片或在商業廣告中使用照片以換取經濟利益,他需要征得其雇主或客戶的同意。
很少有攝影師願意把自己的照片拿到版權代理處註冊。第壹,麻煩,浪費很多時間,花很多錢。第二,攝影師拍的照片只有壹部分會產生真正的經濟效益,攝影師並不完全確定哪張照片能成為暢銷的圖片。為自己拍攝的每張照片註冊版權,實際上增加了拍攝成本。那麽對於攝影師來說,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來證明自己對拍攝的照片擁有版權呢?是啊!最好的方法是用RAW格式拍照。在如今的數字時代,壹張RAW格式的圖片就能證明它和當年的膠片壹樣是妳拍的,因為即使有人能拷貝膠片,拷貝的膠片清晰度也比原版差很多,壹眼就能看出來。在當今的數字時代,RAW格式的照片就像壹張數字底片,無法復制。如果有人想用妳的圖片,記得永遠不要給他們提供RAW格式的文件。只要妳有RAW格式的圖片,妳就可以證明妳對它們擁有版權。因為RAW格式的圖片可以轉換為JPG格式或其他格式的圖片,但是其他格式的圖片不能轉換為RAW格式的圖片。
什麽是肖像權?
人像對於人們來說並不陌生。它可以采取油畫、雕塑、插圖、攝影等藝術形式。特別是在人像攝影、時尚攝影、商業廣告攝影和新聞紀實攝影中,有大量的人物肖像。
從法律上講,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復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犯其肖像的權利,也是壹種隱私權。
人像主要表現壹個人的臉。通過肖像,人們可以清楚地識別某人。這時候主體就有了肖像權,這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肖像權,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壹定的方式展示自己的肖像。比如攝影,主體可以通過他人拍照或自拍的方式,將自己的肖像固定在壹個載體上,這個載體可以是相紙,也可以是其他媒介。當他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時,制作人需要征得肖像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未經肖像權人授權拍攝該人物肖像,即使該人物肖像未被展示、發表或受益,也是對肖像權人的侵權行為。就像我們很多攝影師為了自己欣賞,在大街上拍了別人的肖像,雖然沒有盈利,但是也侵犯了那個人的肖像權。
攝影師在拍攝時可能會經常遇到肖像權的問題。如果他們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會造成很多麻煩。所有公民都有使用和轉讓自己肖像的權利。在將其轉讓給他人時,肖像權人有權獲得壹定的報酬或放棄獲得報酬的權利,讓他人免費使用其肖像。無論有償還是無償使用肖像權,拍攝者都應與肖像權人簽訂正式的《肖像權轉讓書》。在《肖像權轉讓書》中,應明確寫明肖像權人的肖像將出現在哪裏或使用在哪裏,肖像權人是否會得到報酬,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和矛盾。攝影師在拍攝領導人、政要或明星時,是否也需要肖像權轉讓書?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通常這類照片如果用於報刊雜誌,不需要肖像權轉讓,但如果這類照片用於商業廣告,則需要主體簽署肖像權轉讓。
對於壹個商業攝影師來說,需要和模特簽訂肖像權轉讓書,否則攝影師用人物拍出來的照片就缺乏商業價值。它們只能在報紙、雜誌和壹些媒體上使用,而不能在商業廣告中使用。
這張照片是在安徽合肥的壹所藝術學校拍攝的,目的是為當地的壹本宣傳冊做素材。毫無疑問,拍攝者擁有照片的著作權,但拍攝者並未獲得模特的肖像權授權,因此很難在商業廣告中使用。
什麽是產權?
這對於攝影師來說可能是壹個新詞。所謂產權,其實就是由“產權”和“產權”兩個字構成的。壹般來說,在中國大陸,我們把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稱為“物權”,而在英美,壹般稱為“物權”,所以兩者在本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當我們理解了什麽是產權,我們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攝影者在圖片庫中所要求的產權轉移。其實這和肖像權的轉讓是壹樣的。如果有清晰可辨的物體、建築等。在攝影師拍攝的照片中,攝影師需要提供產權人簽字的轉讓書,否則這類照片不能作為商業圖片出租給客戶做廣告,也就是說這類照片失去了商業價值。
很多建築都是受物權法保護的,比如法國巴黎的埃菲爾鐵塔。妳白天拍的埃菲爾鐵塔可以做廣告,但是晚上拍的埃菲爾鐵塔的圖片是不允許做廣告的。所以攝影師在拍攝建築時最好取得產權授權。
雖然很多攝影師知道人的照片比其他種類的照片更容易使用,但他們仍然不想給人拍照,因為他們認為人在拍攝時應該簽署壹份肖像權轉讓書。但隨著法律的完善,拍攝建築物也需要產權的授權,除非照片不用於商業目的。在我國,物權法並不是很明確,而在國外,壹些攝影師提供的圖片會因為建築物的外觀而被圖片庫拒絕。通常在很多國家,當建築年齡超過100年時,攝影師在拍攝時不需要產權授權。
這張照片拍攝於美國底特律郊區的壹個別墅區。本來這是很好的商業畫面,但這是私人別墅,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得到業主產權的授權,圖片是不能做廣告的。
這張圖好看嗎?可惜不能用在廣告上,因為它的物權屬於國家。所以,通常妳拍了這種照片之後,可以放到照片庫中,但是必須是RM模式,照片庫會告訴客戶,這張照片沒有產權。如果他們要使用,需要自己協商並獲得授權,否則會產生法律糾紛。如上圖所示的現代建築,目前只能在壹些國外圖片庫用於編輯目的。
大家都知道上圖的國家大劇院。但是,雖然拍攝者可以把它拍得很美,可以作為商業圖片,但是如果妳得不到產權授權,它就失去了商業價值。當然也會有客戶鋌而走險用它做廣告,但是隨著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完善,這樣的事情會越來越少。
(摘自:陳小波《把妳的照片轉換成金錢:揭示商業照片庫中的攝影》)
人有肖像權,很多建築物有產權,那麽問題來了,動物有版權嗎?
黑冠獼猴自拍,掀起版權大戰。
2014年8月,《赫芬頓郵報》報道了維基百科和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的版權之爭,很有意思。2011年,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前往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照片。當他架起相機時,壹只黑冠獼猴突然沖了過來,拿起相機自拍。斯萊特將照片沖洗出來後,發現這只獼猴拍得非常好,表情也很有趣,於是將照片發布到了網上。很快,照片開始在網上瘋傳。
黑冠獼猴自拍。
最後這張照片被收錄到維基百科的維基百科資源網。這個網站致力於存儲與* * * *分享領域的圖片,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這些圖片。攝影師發現後,立即要求維基刪除圖片,並聲稱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如果維基想公開他的照片,應該先付給他版權費。
維基幹脆拒絕了斯萊特的要求。維基的理由很有意思,但也說得通:“從技術角度來說,這張照片是黑冠獼猴自己拍的。斯萊特對這張照片沒有版權。”
維基百科發言人凱瑟琳·馬赫(Catherine Maher)也發表聲明稱:“經過仔細考慮和研究,我們認為照片中的獼猴也是不受版權保護的。沒有人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因此,我們將這張照片歸為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根據美國法律,版權不能歸非人類所有。所以,在這個事件中,獼猴雖然是照片作者,但沒有版權。之後,打印、加工、修改照片的人只對修改部分擁有著作權,對照片本身不擁有著作權。”
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應該是獼猴。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必須是人類,所以法律上沒有人擁有這張照片的著作權。
哪些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制作或者出售署名為他人的作品。
賈平凹肖像版權案攝影師勝訴
攝影師趙拍攝了賈平凹的特寫照片,賈平凹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的肖像照片,未署名攝影師,也未向趙付款。趙為此起訴賈平凹。
攝影師趙為賈平凹拍攝了壹張特寫照片,陜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賈平凹長篇散文選》壹書就采用了這張照片。2012年8月,麗江出版社出版《秦腔》《廢都》等八本書。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的肖像,未署名攝影者,也未支付趙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是以特定人的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的構思和創作,記錄該人的形象,享有著作權的壹種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賈平凹委托攝影師趙為自己拍照。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所有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賈平凹和攝影師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著作權歸受托人,即攝影師趙所有。
賈平凹作為肖像權的委托人,是否可以在未經著作權人趙同意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照片,是本案中賈平凹責任的焦點。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僅在國家版權局關於工作室拍攝照片著作權的批復中有涉及,但該批復與本案不是同壹類案件。從陜西高院的判決來看,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和拍攝者的肖像權之間,更傾向於保護肖像權。
已故保姆攝影師,版權所有
近年來大出風頭的保姆攝影師薇薇安·麥爾(VIVIANMAIER),以及死後才引起全世界關註的民間攝影師,也陷入了版權之爭。確切的說,她留給我們的這些作品引起了很大的版權糾紛,而這種糾紛的最終結果很有可能直接導致VIVIANMAIER的作品不再出現在我們的視野中。
維維安梅爾(2009年2月1日至4月21日)
我壹生只拍攝街道。然而,直到去世,她還只是壹個名不見經傳的業余攝影師。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壹生拍攝了超過65438+萬張底片,很多作品在她生前都沒有沖洗出來。直到2009年4月265.438+0日她去世,這些未沖洗的底片才被壹個叫JohnMaloof的年輕人買回。在壹些底片被沖洗出來後,JohnMaloof發現VivianMaier的遺產中包含了大量珍貴的20世紀50年代和70年代芝加哥街道的照片,這些照片是為芝加哥甚至美國沖洗出來的。
JohnMaloof不是資深攝影師。當維維安在2007年拍攝照片時,他對街頭攝影知之甚少。2009年,他建立了壹個博客,並在上面貼了壹些照片。在隨後的幾年裏,約翰拜訪了薇薇安的前雇主家,收集了除照片之外的許多東西,包括她生前收集的報紙、記錄她與被調查對象對話的磁帶、筆記本、相機、衣服等等。約翰把他的房子改成了照片沖洗室。他把維維安的底片掃描進電腦,並篩選出壹些進行印刷。他重建了個人網站,並將薇薇安的照片和個人資料發到網站上。該網站吸引了許多人瀏覽,隨後吸引了許多芝加哥媒體的關註,他本人也被定義為“為薇薇安·邁爾在攝影史上的地位而奮鬥的人”。
隨著VIVIANMAIER的作品越來越出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註這些作品的版權問題。結果後來占了大部分藏品,也是當年買家之壹的JOHNMALOOF,只找了壹個和VIVIANMAIER最親近的表哥,付錢給他買下這些作品的版權,才平息了事件。
世界無奇不有,版權之爭壹直是個尖銳的話題。尊重別人的創作成果,畢竟拍照不容易,維權不容易,還可以且珍惜~
照片使用權是屬於攝影師的還是模特的,是屬於模特和他的公司的,需要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百度文庫有樣本,摘錄如下:
第壹方
(
模型或主題
)
:
乙方
(
攝影師
)
:
甲、乙雙方就使用照片P底片或帶有甲方肖像的照片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允許乙方提供以下信息
年
月球
裏宰
用甲方肖像P底片或照片拍攝的照片是永久的。
使用權
(
建議在協議中附上人像攝影樣本。
)
第二,
乙方在銷售。
當有照片P底片或有甲方肖像的照片時,
甲方同意將原創作品用於商業目的。
的方式進行合理的修改和處理,但乙方不得或授權第三方將照片P底片或帶有甲方肖像的照片。
改成誹謗,淫穢,猥褻或者任何不道德的圖片。
三。甲方許可乙方授予並允許乙方使用此次拍攝的帶有甲方肖像的P底片或照片。
在各種媒體上使用和發布。
4.乙方應保護甲方的隱私權,未經乙方同意,不得隨意泄露甲方的相關信息。
五,
甲方同意乙方和代表乙方利益的人和單位,
在關押期間,
當制作或使用這個鏡頭時,
不再對肖像權和使用權承擔法律責任。
六,
乙方可以
或者授權第三方發送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
p
照相底板
或者照片。
詞語的恰當使用
或其他描述性語言,然後將修改後的作品用於法律允許的目的,如出版、新聞、廣告等。
甲方不會強加限制並獲得額外報酬。
肖像權使用合同
自我形象權使用授權協議
合同編號:
肖像授權方(以下簡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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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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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_____
年齡:
____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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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信息(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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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使用者(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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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_________
性別:
_____
年齡:
____
職業:
:
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信息(電話)
:
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為明確人像
用戶和許可方的義務和權利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即肖像使用授權協議)
相同)
:
1.甲方作為肖像權所有人,自願給出自己的肖像權(何時何地拍什麽作品,幾張還是幾張)。
乙方被授予有限使用權。
(使用肖像的形式和數量)
二、使用形式僅限於(雜誌封面、網上傳播、書刊出版、展覽、戶外或書刊廣告等。)
等等。)
;發行範圍僅限於國內(或省、市、縣),或國際、某國等。);肖像媒體及其傳播模式
圍)
第三,肖像畫的使用期從
年
月球
壹天天地
年
月球
日(也就是從正式出現在以上媒體,到最後壹個。
期或壹段以上的媒體)
四。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上述第壹、二、三項的形式、範圍和時間內使用甲方肖像。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現金人民幣(大寫:
)元(含稅)
動詞 (verb的縮寫)肖像授權的變更:
肖像在使用過程中,肖像使用者需要在其他媒介(本合同約定的媒介以外)使用時,必須提前取用。
得到肖像授權人的同意;肖像使用期間,肖像許可人如需授權另壹方,必須事先征得同意。
肖像使用者的同意(指本合同第壹項拍攝的肖像作品)
6.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不得損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權益..如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將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中)
約定的違約責任)
7.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合同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和解)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壹致後,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X.本協議簽訂於
年
月球
於(某處)簽到。
肖像授權人(簽名或蓋章)
肖像用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