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屬於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
但另壹種觀點認為,烏木交易應該合法化,因為烏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礦物,更不是文物。不宜直接適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礦產資源法》、《文物保護法》。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埋藏或隱藏,不宜直接適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
因此,為了便於政府加強監管,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明確烏木的法律解釋,建議盡快出臺烏木保護法,更好地保護這筆財富。
擴展數據:
根據民法通則,買賣烏木是違法的,因為烏木屬於國家所有。其中,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屬於國家所有。“埋藏在東江河底淤泥中的烏木,理應是無主陪葬品。群眾如發現此類埋藏物,應將其上繳,接收單位應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在壹些地區,根據上述法律,警方不會以“有人盜竊國家財產”立案,也不會追究發現者等人的責任,因為“他們沒有違反法律”。但是買賣是不壹樣的。買賣之後可能會被起訴或者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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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烏木
人民網-烏木應歸國家:發現者應受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