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二人之間情誼深厚,並且女方無改嫁的想法,那麽,結婚證便可以留作紀念,但是,經過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的婚姻即是合法婚姻,除非婚姻壹方當事人死亡,或者雙方又協議登記離婚,或者經訴訟判決離婚、調解離婚,該婚姻的效力則及於始終。所以,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二者婚姻關系解除;
2、如果女方有改嫁的念頭,那麽,拿著死亡證去派出所吊銷,在拿戶口本去婚姻登記所,辦理未亡人證明。這樣,妳便可以徹底結束婚姻,步入人生的第二春。
結婚證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同到壹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壹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綜上所述,老公不幸去世,婚姻關系也隨之中止,結婚證的法律效力也隨之消失,此時的它,除了收藏,便沒了實際意義,當然,看到它,也是對老公的壹種紀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