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天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聊天軟件截圖是屬於電子證據之壹,需要提供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是可以作為認定具體事實的依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電子數據存在什麽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4、 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