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戰爭中,各部隊根據當時的形勢和任務,對歌詞作了修改,更名為《人民解放軍進行曲》。1951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統壹修訂了歌詞,刊於由總政文化部編印出版的《部隊歌曲選集》第壹集。同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參謀部命令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草案)》的附錄二,曾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之名刊登了該曲。1953年5月1日頒布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草案)》,附錄二重新以《人民解放軍進行曲》之名刊登了這首歌。1965年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壹些詞書、文章曾將這首歌作為“軍歌”加以論述介紹。實際上,這首歌以前未經正式確定為“軍歌”。
1988年7月25日,經中***中央批準,中央軍委決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定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同日,總參、總政為正式頒布軍歌聯合發出《關於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的通知》和奏唱的暫行規定。通知指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體現了我軍的性質、任務、革命精神和戰鬥作風,反映了我軍的光輝戰鬥歷程。正式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壹定會激勵全軍指戰員在中國***產黨領導下,繼承和發揚光榮傳統,努力加強我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肩負起建設四化、保衛四化的歷史重任。高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將使廣大指戰員更加振奮革命精神,激發戰鬥熱情,增強革命軍人的光榮感、自豪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