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李貝貝的肖像權受到了侵犯。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肖像權的載體通常是以攝影或造型藝術的方式反映包括五官在內的自然人形象的作品。公民享有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專屬權利,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者損毀、玷汙自己的肖像。
本案中,拍攝者享有壹副照片的著作權,由於拍攝者(受托人)與貝貝、李(受托人)對照片著作權的歸屬沒有特別約定,本案中,著作權應歸受托人即拍攝者余所有。但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影樓拍攝照片著作權的批復,影樓行使著作權時應遵守《民法通則》第壹百條的規定,即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照片,必須事先取得肖像權人的許可。
本案中,於、劉未經貝貝或其監護人許可,擅自使用貝貝的照片,屬於侵犯貝貝肖像權的行為。
(2)本案侵權人為於、劉。貝貝的父親李可以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要求賠償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