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ETC後付費客戶索取通行費電子票據的,通過經營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務平臺取得由經營管理者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公路的部分,在服務平臺取得由經營管理者開具的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
(二)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不征稅發票或待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索取通行費電子票據。
客戶在充值後索取不征稅發票的,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均不再向其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索取電子票據的,參照本條第(壹)項ETC後付費客戶執行。
(三)客戶使用ETC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第7個自然日起,登錄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票據和電子匯總單;ETC預付費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實時登錄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不征稅發票。
(四)服務平臺應當將通行費電子票據、電子匯總單以及對應的通行明細記錄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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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