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東西都是文物,歷史展覽館、博物館裏存放的物品都屬於文物,都具有很高甚至很高的價值。
文物,就歷史而言,沒有階級屬性,也沒有因為黨派觀念的差異而有高低之分。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留下的遺跡和遺物。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首先要知道文物的意義。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留下的遺跡和遺物。各類文物反映了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思想意識、對自然的利用和改造以及生態環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對於人們認識自身的歷史和創造力,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理解和推動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文物的基本特征是:第壹,必須是人類創造的或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它必須是不可重現的過去。
雖然在很多場合,古董、骨牌、古玩指的是書法、繪畫、拓片以外的器物,但只要是人類加工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只要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也能反映當時人類文明的社會活動,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的生態環境,具有不可再生的寶貴的人類遺產。
“文物”壹詞連用,最早出現在《左傳》中。《左傳·桓公二年》記載:“福德,節儉有度,登降數次,文物守紀申報;照顧官員,官員害怕,不敢改變紀律。”後來《後漢書·南匈奴傳》說:“做衣服,備文物。”上面所說的“文與事”,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制度。
1930年(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頒布《古物保存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古物,指與考古、歷史、古生物等文化方面有關的壹切古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從1982 11.09開始實施,之後壹直在修訂。目前,已於2013年6月29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