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非法攜帶或夾帶管制器具。
2.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應急處理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危險貨物應當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品被盜、丟失、泄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需要知道:
《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52條:
以下物品不允許帶入車內:
(壹)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臭味和其他異味)。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五)規格或者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
為了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以下項目受到限制:
(1) 5個氣體打火機和20小盒安全火柴。
(二)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拋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120ml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三)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有證件佩帶的槍支、子彈。
(4)新生小雞2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