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肇事者是毫無疑問的。他用了兒子老婆的壹輛東風日產車上路。路上遇到壹輛電動自行車,只是輕微碰撞,但為了不負責任,他直接加速逃逸。在加速逃跑的過程中,他以100多公裏的時速直接闖紅燈,撞了很多人。而且不僅闖了紅燈,還闖了好多紅燈,撞了好幾組行人。他的所作所為基本都被監控錄像拍下來了,有目擊者可以證明。他是在開車的最後被警察抓到的,所以這個事情基本沒有疑問,證據確鑿。
2.更重的懲罰。檢察院認為他肇事後逃逸,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駛,撞了很多新人,嚴重危害了公眾的安全。最終死亡5人,重傷1人,輕傷6人。嚴重觸犯了我國相關刑法,所以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因為他直接做了幾件這樣的事,是累犯,應該從重處罰。我覺得根據他的後果,應該直接判他死刑。
3.小事變成大事。只是和壹輛電動車輕微碰撞。因為我不想負責,所以造成了這麽嚴重的後果。這真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完全沒有法律法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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