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查計劃。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體等線索,及時啟動偵查預案,安排攔截偵查。
第三十三條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調查,通過出具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的方式報告肇事逃逸車輛或者發現線索。發布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實,逃逸車輛的狀況、特征和逃逸方向。
第三十四條接到協查通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攔截或者協查。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扣留,依法傳喚與協查報告壹致的肇事逃逸人或者嫌疑人,並及時告知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處理交接。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肇事逃逸車輛後,應當按照原範圍出具撤銷調查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調查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