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團(旅)級單位收回的舊品被裝,經負有編報被裝預算、結算職責的師級以上單位軍需部門批準,可以留用保有不超過年均收舊量的10%,用於補充被裝丟失損壞。
第九條 經總部被裝直供單位軍需部門批準,各單位收回的無修理利用價值的臥具、鞋靴等舊品被裝,在上級軍需部門監督下,可以就地處理;駐地偏遠、交通不便的單位收回的舊品被裝,可以就地拆解或者銷毀。
無修理利用價值的外觀制式服裝(不含鞋靴)和不便就地處理的其他舊品被裝,團(旅)單位應當進行分類打包,由總部被裝直供單位組織收攏後,交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指定工廠回收利用。軍區保障範圍內的軍兵種部隊送交工廠回收利用的舊品被裝,聯勤倉庫應當予以接收、轉運。
舊品被裝就地處理,應當由軍需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組織殘值評估,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第十條 各單位收回的有修理利用價值的公用被裝,總部被裝直供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所供單位按照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送交指定單位洗消修理後發部隊利用。
第十壹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軍服管理條例》和《軍隊被裝工作規定》,做好舊品被裝的管理工作。收回的外觀制式服裝未經染色、拆解、破碎等處理,不得流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