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案件的具體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件的前提和前提,是判斷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處理權。只有收集好證據,才能為審查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材料。如果收集證據的工作沒有做好,缺乏必要的證據材料,所謂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就是壹句空話。在這種情況下,不進壹步重新收集證據,仍然無法查清案件事實。因此,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基礎工作。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真實性質。查明案件真相,在取得充分、可靠證據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作出正確的結論。大量的取證工作都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的,收集證據是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證據不充分、不真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調查取證。收集證據的範圍是廣泛的,應當收集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要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抓住關鍵問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綜上所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公安局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收集證據。刑事犯罪證據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包括物證、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等。在關押組織團夥的犯罪分子時,要註意單獨關押,防止其相互勾結,保證證據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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