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壹審刑事判決 |(2019)滬0106刑初144號 | 1781萬 | 從犯、自首、退賠 | 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如果涉案的數額較大,很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追究刑責,但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普通業務人員即使吸收數額達到千萬級別,在符合從犯、自首、退賠等情節的情況下,也有機會爭取判處緩刑。
因此,在案件初期應積極配合公安經偵的工作,選擇合適的自首方式,做好審訊口供,適時退賠,爭取在公安及檢察院階段認定從犯、自首、退賠等罪輕情節。案子壹旦進入法院階段,這些情節的認定工作會困難數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