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否開刃,都是管制刀具,不建議隨車攜帶。
車裏放雙節棍不違法。雙截棍屬於健身器材,不是管制器材。
禁止公民使用下列管制刀具:
1,匕首,三角刮刀,半圓刮刀,三角刀,侵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剝皮刀等。
2.刀刃8厘米以上,帶自鎖裝置或不折疊的單刃和雙刃尖刀。
3、武術用刀、劍等器械。
4.少數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少數民族在本民族地區使用仍然不違法。幾年前,可以看到新疆人拿著少數民族用的刀在街上走來走去。去北方,也看到很多新疆人和藏族人拿刀上火車。
5.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刀具。
法規
關於部分刀具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用裝備配備的以外,必須由專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持有。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
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第五條制造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工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必須刻有商標和編號(序列號或批號)。
第六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經營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供公安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