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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收藏、保管國有文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國有文物,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文物收藏檔案制度,並將文物收藏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維修修復管理制度,確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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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是指文物保護單位主體及其周圍壹定範圍內受到特殊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主體外保持壹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定標機關、定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方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應當同時使用規範漢字和當地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十壹條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相關文獻記錄、行政管理等內容的科技資料。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圖片、拓片、影印件、電子文本等有效表達其內容。

第十二條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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