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護官方標誌的措施
第二條本辦法保護的官方標誌包括: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
(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和標誌,具體所在地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和圖形;
(三)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和徽記;
(5)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記。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或者組織(以下簡稱備案單位)使用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所述標誌,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官方標誌。
第四條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壹)官方標誌信息表;
(2)官方標誌的描述,包括形狀、顏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和含義等。;
(三)符合要求的官方標誌圖案;
(四)官方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五)官方標誌需要國際保護的聲明;
(六)其他相關文件。
上述文件可以按照規範以電子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