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裝的槍支),均應認定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腐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3.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根據《槍支損傷司法科學鑒定標準》(GA/T718—2007),當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均視為槍支。
4.如果制造商能提供相關零件圖紙(副本)和零件號,則標準槍的特殊零件(部件)應視為槍零件(部件)。
5.與標準槍零件(備件)具有相同功能的非標準槍零件(備件)應視為槍零件(備件)。
6.該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槍支”進行了界定,明確“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和各種射擊運動用槍,以及各種民用獵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