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操作過程中的不同需要,應向工人提供的防護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圍裙、口罩、手套和護腿、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油膏、防寒用品、防曬防雨用品等。防護用品的存放和發放應由工廠規定。《勞動法》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客觀性: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修訂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的通知》第十條分為以下十類: (壹)防止物理、化學、生物危害和有害因素造成頭部損傷的頭部防護用品。(2)防止缺氧空氣和空氣汙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3)眼面部防護用品,防止物理化學危害和有害因素對眼睛和面部的傷害。(4)防噪聲危害、防水防寒的護耳用品。(5)手部防護用品,保護手部免受物理、化學和生物危害及有害因素。(6)足部防護用品,保護足部免受物理和化學危害及有害因素的影響。(九)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或高空墜物的墜落防護用品。(十)其他針對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