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負傷導致右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喪失的,應當評定為六級傷殘。
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的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等等。具體數額必須結合本人工資和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來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1%,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