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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作家的壹句話是否侵權?

不侵權註明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了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適當引用他人已在作品中的內容。

出版作品;

(三)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報道時事的新聞紀錄片。

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

臺灣、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

但作者聲明不允許出版、播放的除外;

(六)為提供下列服務,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用於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

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表;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用於版本的展示或保存。

復制本博物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音。

喜歡;

(十壹)將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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