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方面,可能要考慮雙方的感情因素,感情是否深厚。壹般來說,免費贈送的壹定是雙方都有壹定的感情基礎和深厚的感情。如果雙方關系不是很深,溝通時間也不是很長。經常遇到這種財產糾紛,男女交往時間短,但壹方給另壹方壹大筆錢。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如果雙方沒有情分,以結婚為目的考慮贈與應該更公平合理。
第三種情況是考慮當時什麽時候交錢,具體是什麽情況下。對於付出的錢的性質,首先要界定。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不能結婚,目的不能達到,贈與可以返還。如果雙方只是為了增進感情而送禮,這就回不來了。戀愛期間,有些費用或者小禮物是不能退的。這個在實踐中當事人確實很難把握。
壹般在戀愛期間,比如大家可能都有美好的願望,都想和對方走進婚姻的殿堂,可能沒有那麽多的法律意識。所以,我交錢的時候沒想那麽多。沒想到後來還是分手或者結婚了。但是,現實中,包括我們自己在內,我們代理過很多這樣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