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成立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適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有規範的章程。
材料明細: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體育局批文);
3、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4、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5、章程草案;
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7、提供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及有關決議。
辦理流程: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先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業務主管單位對符合籌備條件的,應向發起人出具同意籌備的批準文件,社團發起人應在收到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成立。
1、民間組織管理局受理,開具《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受理通知書》;
2、準予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3、登記管理機關在15日內完成成立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證書》;
4、公告;
5、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不予受理籌備成立社會團體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