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的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壹)誌願兵役制士兵: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二級士官、壹級士官;
(二)義務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壹)高級士官:六級士官、五級士官;
(二)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三)初級士官:二級士官、壹級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列兵為最低軍銜,六級士官為最高軍銜。
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
(壹)兵:服現役第壹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二)初級士官:義務兵服現役期滿,被批準為第壹期士官的,授予壹級士官軍銜;第壹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二期服現役的壹級士官,晉升為二級士官軍銜;
(三)中級士官:第二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三期服現役的二級士官,晉升為三級士官軍銜;第三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四期服現役的三級士官,晉升為四級士官軍銜;
(四)高級士官:第四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五期服現役的四級士官,晉升為五級士官軍銜;第五期服現役期滿,被批準進入第六期服現役的五級士官,晉升為六級士官軍銜。
第二十條士兵軍銜應當按照規定的服現役期限晉升;服現役第壹年的列兵被提升為班長職務的,晉升為上等兵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