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將註銷證明轉移給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樣式由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主管部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或者塗改報廢機動車回收憑證。
第十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的車型、車牌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等信息逐壹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有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使用的疑似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或者轉賣涉嫌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簡稱“五總成”)等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