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物的意義:
1、文物保護有利於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的統壹;
2、文物是歷史文化研究和現代科技文化創新、發展的依據;
3、歷史文物是縣道德教育的好教材,對加強德育教育,以德治國具有重要的意義;
4、保護好歷史文物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生動教材;
5、文物是先人為我們留下的寶貴財富,具有正史、借鑒及教育等重要作用;
6、文物是文化最直接的反應,因此加強文物保護,也能夠間接的推動經濟的發展;
7、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和友好關系的發展。
擴展資料:
根據《文物保護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我國對文物的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行政管理體制。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即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文物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壹些市、縣還設有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館、紀念館、古建築保護研究所等文物事業單位,負責本地區的文化遺產調查、發掘、研究、保護以及文物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
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最新數據,目前,我國登錄不可移動文物近77萬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352處。國家核定公布歷史文化名城118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350處。目前,我國已擁有世界遺產41處,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9處,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4項,世界自然遺產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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