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趙燦不能不告訴裝裱店就拿走我自己的作品。書畫藝術作品有其單壹性,即不可復制性和排他性。如果趙在裝裱店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他人作品冒充自己的作品(即題字印的是趙的名字等。),就是作弊。
3.他人無權創作藝術作品,趙也無權委托他人創作作品。如果創作的作品沒有具體的銷售對象,確實存在有人請代筆,不持有作者署名的情況,但那是在作品沒有特別訂購和購買,購買者認可或默許的情況下。如果已經和買方簽訂了合同或協議,買方要的是自己的作品。創作者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屬於違約,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4.裝裱店可以退回全部作品,主張全部已支付的報酬,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和諧是珍貴的。可能趙是真的不了解,雙方以後可能還有合作的可能;趙應該真誠地道歉,才能得到裝裱店的原諒。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問題,除非萬不得已,沒有必要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