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屠宰場必須遵守的規定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質量檢驗和檢測管理制度;
2.嚴格執行屠宰工藝規程及相關規定;
3、不為生豬及其產品灌水、註水;
4.嚴禁收購、運輸和屠宰疫區生豬;
5、不得加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生豬;
6、不得將病豬和健康豬混合屠宰;
7、生豬及其產品屠宰設備不得與有害物質混合堆放。
綜上所述,生豬屠宰許可證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頒發。
法律依據:
《生豬屠宰證書、印章和標誌管理辦法》
文章
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證書、印章和標誌的管理工作。負責統壹規定證件、印章、標誌格式,制作《生豬屠宰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證書、印章和標誌的管理工作。負責按照國務院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肉品檢驗員資格證書,負責定點屠宰場(場)標誌的統壹編號,負責發放生豬屠宰執法監督檢查證和肉品檢驗員資格證書。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書、印章和標誌的管理工作。負責制作和發放肉品檢驗合格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屠宰標誌;負責發放屠宰技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