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未經當事人許可,引用他人錄音是構成侵權的。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專有權錄音錄像制作,指用機械、光學、電磁、激光等科學技術手段,將作品音響或者圖像記錄在唱片、磁帶、磁盤、激光盤或其他載體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壹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